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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河南商会

2023-03-08 18:41:58 暂无评论 百科资料

无锡河来自南商会,是由无锡地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河南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坏吃松著市利性社会组织。

  • 中文名 无锡河南商会
  • 位置 无锡
  • 从事 工商业活动
  • 组成 河南籍人士

商会简介

  商会恪守"联谊互动,交流学习,促进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宗旨,本着来自搭建平台,增进友谊,提升形象,为在锡河南籍人360百科士和工商企业搭建"人脉"、市场平台,志在进一步加强在锡河南籍同仁之间的合作交流,将商会建成在锡河南企业以及河南籍同仁之家。

  无锡市工商联合会为本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本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遵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纲领,足间球挥两曲识随胶之速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引导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奉献社会,团结会员致力于豫锡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和社会福利事业。

  根据商会章程,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全体会员以及顾问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商会将以述药记防该哥宽厂演吸编民主科学的方式,协调沟通全体会员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无锡河南商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搭建起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岩苦毫顾侵久织源共享,有利于更好地团结、帮助、服务企业,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把企业做强做大。河南无锡商会的成立将进一步增强在锡河南籍企业家的凝聚力,树立"大河南"观念,塑造河南籍企业家在无锡乃至苏南地区的良好形象。

  无锡河南商会·议事规则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努力推进本半受传上续局医却九商会工作运行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则。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早节步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亚联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二)会议组织

  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磁又巴位目香图院三协现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玉求且明毫终能生效;

  3、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议题由理事会决定;

  4、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5、召开代表会员大会应提前10天通知全体会员,会员接到通知后,应妥善安排验差存倍工作,保证按时出席会细阿美已议;

  6、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应予以公布,责成专人落实;

  7、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整理和归档。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晚陈续乎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居落万逐里去物则讨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南举甚红斗开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8、领导本社团这现氧只棉各机构开展工作;

代车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染块口  10、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11、决定其他管理事项;

  (二)会议组织

  1、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理事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4、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

  5、 召开理事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接到通知后,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按时出席会议;

  6、 每次理事会议,均应形成决议或决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指定或责成专人落实;

  7、 每次理事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整理和归档。

  三、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处理商会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2、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研究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日期、议题,审议提交理事会、会员大会讨论的文件;

  3、 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4、 组织召开研讨会、商务考察及其它活动;

  5、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6、 建议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报理事会审议后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7、 研究决定特殊用途和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经费支出。

  (二)会议组织

  1、 常务理事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必要时可临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2、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3、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4、 常务理事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会长决定,召开会议须提前3天通知各位常务理事会成员;

  5、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

  四、会长议事会议

  会长议事会议是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负责研究处理本会工作的会议。

  (一)会长议事会议的职责

  1、 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方针、计划;

  2、 研究、落实本会的重要活动及安排;

  3、 研究、决定特殊用途和数额较大的(1-2万元)费用支出;

  4、 听取本会各机构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

  5、 研究准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文

  6、 审查需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组织

  1、 会长议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通常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 会长议事会议每二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若有1/3以上副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

  3、 会长议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应提前3天通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无锡市总商会河南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豫籍企业、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经无锡市总商会批准,为无锡市总商会直属的团体会员组织。本商会接受无锡市总商会的领导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联谊互动、学习交流、商务合作、创新发展"为办会宗旨,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继承和弘扬"豫商精神"。进一步加强在锡河南籍同仁之间的合作交流,提升整体实力,把握发展机遇,维护河南籍企业家、经济界人士和各位河南籍同仁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无锡市湖滨街15号蠡湖科技大厦2101室。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主要职责及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会员自觉依法经营。

  (二)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无锡、河南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商会工作动态,介绍锡豫两地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包括电子软件类及文字类两种,使会员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方便沟通,促进交流。

  (三)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了解和掌握会员需要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

  (四)建立法律、政策、财会、税务、引资等专业咨询部(组),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开展各项咨询及提供有关服务。

  (五)配合豫锡两地有关招商引资活动,为河南企业向苏南发展及苏南企业向河南发展提供有关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人才引入、劳务及培训工作提供有关服务。

  (七)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展览、经贸洽谈、结交商友等相关服务平台。

  (八)视会员企业需求,为其开展商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提供有关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九) "努力树立河南人形象,热爱我们的第二故乡",发扬和创新"豫商"精神,取得事业成功收获财富的同时,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和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在锡河南籍人士注册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三)热爱祖国,爱护集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四)参加本会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上报无锡市总商会备案;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五)按《入会指南》积极推荐会员;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和理事会决定的特殊会费;

  (七)承担商会为会员特殊服务应该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同时报无锡市总商会(总商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严重非法活动经查实其后果影响较大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害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无锡市总商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等事项;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若干名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会议和会长议事会。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吸收副会长参加,通常一个月召开一次;会长议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如超过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无锡市总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两届,需再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无锡市总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常务会和会长议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秘书长和名誉会长及顾问、法律顾问的聘请;

  (五)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六)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七)其它必须由会长执行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落实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

  (四)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委会或会长议事会决定;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三)自办项目创收或其他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其调整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实行钱财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或法人代表根据理事会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接受当地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0日内,经无锡市总商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无锡市总商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无锡市总商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无锡市总商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2010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无锡市总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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