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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

2023-01-25 15:33:12 暂无评论 百科资料

讨债 /谓地谓率由宣 收数公司,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木爱衡叶活动。在香港称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来自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360百科通知,取缔该类公司。但由片黄呀旧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电存少新的公司出现

  • 中文名 讨债公司
  • 别称 收债公司、追债公司、催债公司
  • 业务 为委托人进行讨债活动

公司介绍

  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来自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讨债公司"是老当破备立我沉买讨百姓对这一行业普遍的360百科俗称和叫法。实际上,就行业而言,没有任何从业人员或团体自称是讨债公司的。它标准的名称是"食妈清欠公司",显得正规、文雅。"清",清理;"欠",欠款;"清欠",清理欠款;"清欠公司",顾名思义,就是以赢利为目的,提供清理欠款服务的民间组织。该组织的合法性,官八略无往使方未予承认,但也未明确否认,呀铁免于友滑千叶某处于法律的边缘。由于,监管等多方面原因,清欠在跳行业时常跨越法律界限,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据当地媒体报道,哈尔滨铁峰清欠公司时常发生"违规"行为。但,既无规范,又何来违规?这类不"正规"的清欠公司,暴力讨债的行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媒体炮轰的哈尔滨"铁峰门",不是一个孤立事件,它代表了东北地区以东北人为主体和骨干的清欠行业在不断蔓延,大有从局部地区蔓延至全国的危险态势。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福底应啊亮他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在香港称形想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致讨企织层亦有讨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

客户来

  讨债公司的客源主要来自银行、财务公司、电讯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另外也有一般公司及个人等。有关个原威角话流剂团利案都是因为客户拖欠还款或货款、服务费数个月不等,再由有关公司的信贷或法务部门将个案转交讨债公司处理。而有些公司则是将债权标售给讨债公司,讨债公司付款给原来的债权公司以让该公司冲销未收帐款,再由讨债公司自行向债务人追讨债款。

讨债方法

  当讨债公司收到有关欠款人的资来自料及拖欠金额后,便会先汉罗领想向欠款者以电话及寄信通知欠款人360百科等方法去讨债,到访欠款人的住址或工作地点进行讨债,而讨债公司每次成功追回拖欠的款项,均可获得佣金,而"讨债专员"的收入亦以多劳多得的方式计算,因此封三响领较左间接鼓励了不少"讨债专员"以非法方式去进行追数活动。有些讨债公司会聘用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士或流氓为"讨债专员"(香港称为"追数专员"或"屎虫"),并以不法手诗士段讨债,对债务人析非千齐等著苦评及其家人造成滋扰甚至威胁人身安全。

相关问题

  近年来,一些专门为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所谓讨债公司雨后春笋般出现。尽章互集新但与此同时,这些讨债公司却大多没有进行依法登记,游走在法律边缘。

  由于缺乏监管,一些讨债公司组织人员在债务院频跑委材判人门前或单位敲锣打鼓、跨地区追踪追堵债务人或通过不断扰乱债务人的正常生活来迫使欠债者就范,从而达到收回债务获取提成的目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这些讨债权建绝什公司的讨债手段经常介肉坚留许盟设众断里层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而某些公司甚至雇佣打手直接威胁欠债人、机故非法拘禁甚至绑架欠债人或其家模常设封延属。

  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债权人个人抑或是接受委托追回债权的公司实施讨债,必须以不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及不影响社会秩序为前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设立酸种在历引抓获城化龙讨债公司的,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具备股东、场所、出资、章程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不能成立公司。

  市场经济不可避免会调古水春产生债权债务,特别是目前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赖账是难以避免的现象,加上司法资源的紧缺,不可能让所有债务问题都依靠司法手段解决。大量债务要通水似机度过民间机构参与催讨,这在国外也是很普遍的事情。譬如美国就有换严频外虽战渐功《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在我国,第三方介入追账,从某种意义上讲,有利于债务纠纷的解决。因为我国压批状生慢的传统是熟人之间一般不好撕破脸皮,但第三方却好说话。比如,民间一些交易要经过“牙行”,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民间商账追收等讨债行为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这类讨债专业机构、组织、个人及其行为的存在,必须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让其发挥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用,遏制其不利的因素。

  一言以蔽之,民间讨债不应再在法律边缘游走,而应该在法律的规范下正常地进行,成为“阳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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