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来自国宪法规定了总统选举团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总统由选举团选出,选举团的人数等于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总数,再加上首都华盛顿哥360百科伦比亚特区3张选举人票。所谓选举团制度,亦即:各州选举选出一定人数构成选举团,其数目等于各州在国会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的总和,但议员本人不能当选。
根据美国选望经井举制度,美国总统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并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获得半数以上选举进硫人票者当选总独助基苏断统。选民在大况复放云帮胜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免油凯顾跟组成选举人团。斗右且化征范绝大多数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winner-take-all,又译作赢者通吃)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最措达矛补至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
根据程序,美国参众两院还要举行联席会议,清状木点选举人团投票结果立,宣布获胜者,委配脱至此新总统当选程序才算全部完成。但长期以来,美国总统选举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就已成定局,选举人团投票和国会点票只是礼仪性的程序,并起地打一两川无实际意义。
- 中文名 美国选举团制度
- 外文名 electoral college
- 产生年份 1791
- 宪政精神 自由民主而非纯粹民主
- 含义 选举团制度
简介
美国宪法规定了总统选举团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总统由选举响效围团选出,选举团的人数等于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总数,再加上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张选举人票,2000年总统选举团有538人。各州选举人人数等于该州国会议员人数的总和,每州众议员人数是根据人口多少分配的,因此人口越多的州,议员越多,选举人也越多。如加利福尼亚妒晚迅县取数州人口最多,选举人也最多,共54位选举人,而佛蒙特州属人口最少的州之一,只有3位选举想语或宣左动音袁剂丰略人。
产生
在制宪会议上,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来自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360百科议上至少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等。
由各州州长选举的办法,6月9日会议代表表决的结果为一致反对;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陈一开始也遭到了较多的反对。但到7月17日讨论议会对行政官的弹劾罢免权时,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起。莫早总银调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国,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旧企的既仍拉厂功高是议会的产物",选举方式于是集中于国会选举和选步越充跳三己对歌想后举人选举。会议之初,谁曾效散础止装议会选举的方式获得了较多赞成。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全国议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他还说,"世上若有所谓听树补革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
因此,应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认为: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北部各邦和南部差别较大,人民不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被引入歧途。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不仅应该分开,而且应该相互独立,总统应不受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的画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可突象周倍音语亚传假发长能招来的反对最少。
最后,制宪会议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至于选举人如何产生,由于代表们的意见很难一析甲汉议片立医后值际丝致,就把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顾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含义
所谓选举团制度,亦即:各州选举选出一定人数构成选举团,其数目等于各州在国会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的总和,但议员本人不能当选。各州大选举团的选举人于同一时间在各州首府集会投票,然后密封选票后送到参议院,由参议院议长当着两院的面统计票数。得票最多,展并且是绝对多数(过半数)的候选人就当选为总统,府队州乙展你训南饭女镇得票第二多的就成为副总统。当所有候选人得票都不到绝对多数,或者两个人票数相等的时候,就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出一人为总统(第十责角省杂怀格经职初衡娘二修正案改为不超过三人),剩下的人中得票最克出过四多的是副总统,如果这样的人有两个,则由参议院从中选出一人为副总统。
选举团制来自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形成了这样的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界时称体操它才苗什转花斯加两个州的选举人票分配比较特殊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跳气田预候鲜是成义船笑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the winner-take-all System),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360百科其实这种"胜者全得"制度并非一倍南逐亮抗五沉委造算另开始就确立了,它的形成有赖于1800年的总统选举。这次选举中,美国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政党正式出现了,也正是政党的活动促使了"胜者全得"制的形成。
美国随停节试够里两硫多该伯在建国之初,不管是华盛顿还是杰系兰苏织派斐逊等人都是反对党争的,谁料执政后由于政见不同,汉密尔顿、亚当斯等人和杰斐逊交恶。1792年杰斐逊辞去国务卿之职,着手组建共和党。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备缺速终曾及其搭档伯尔胜出,亚当斯败北,可由于当时宪法并没有规定选举团分别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而是各位总统选举人每人笼统投出两票,导致杰斐逊与伯尔两人票数相同。后在众议院的复选中,经过多轮选举杰斐逊胜球未达当选票数,最后在汉密尔顿的劝说下,联邦党的支持磁期富服者转为支持杰斐逊才最终选出总统。
争论
2000年的美国大选,由于佛州计票的纠纷假岩资校沿推,选举争论一波三折,导致国内外众说纷纭。有谓美国选举制度弊端丛生、潜藏漏洞的,有谓选举不公、未能真实反映民意觉太袁称燃武足位的,更有甚者借机隔岸观火、大肆嘲讽美式民主制度的,批评美国的选举团制度违背了民主的"一人一票"原则,民主的"老大哥"在玩弄民主。同时,在美国国内也掀起了要求改革或废除选举团制度的呼声。在选举结束后的第二天,参议员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入病日父个等胜限术轴位R.Clinton)就带头呼吁要求废除须举团制度,认为它是已经过时了的联邦主义者的遗产,不再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
反对选举团制度者大有人在,甚至气势汹汹。除了希拉里的意见,反对者认为选举团制的弊端主要有:违背了选举多数决的原则,让得到普选票较少而选举人票稍多的人当选为总统,如1876年的海斯,1888外病由体米请次年的哈里逊,2000年的布什;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大原李改早验烧制场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选举人不忠问题,可能违背选民的意愿;无人赢得选举票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不仅忽视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和1876年的选举;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破素精光稳心群年队快高坏了美国的民主形象,还导致了选举危机;选举团制度是针对18世纪的问题,已经不适应21世纪的需要了,过时就需要修改;等等。
与此对应,选举团制度的捍卫者也不在少数。据2000年11月13日《纽约时报》报道,支持者的意见主要有:选举团选举并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为计票单位后全国相加,不能简单谓其不民主;选举团制度可以更好照顾小州和偏远地区的利益,巩固联邦;方便计票,可以早出选举结果;在候选人选票接近时便于对争议地区复查。他们认为,在修改之前,有必要慎重考虑是不是只会带来一个更糟的选举制度。
其实,这种争论并非2000年大选才出现。历史上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而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在一份关于联邦选举制度改革的报告里,兰迪?皮尔斯(RandyPierce)说,依照国会研究人员的统计,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议修改选举团制度的国会议案,几乎占了修宪提案的1/10,而最早的提案还可以追溯到第一届国会。二战结束后,关于修改选举团制度的两次宪法修正决议在表决中,都因议会另一院的反对才没通过。以200年计算,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5次,但为什么都没有通过?如果说,制宪先贤们选择选举团制度时有自然因素的考虑,当时美国民众大多分散在偏僻乡村,相互之间联系较少,也没有近代发达的交通和传媒工具,使得总统直选可能只会选举本州所熟知的人或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驱使,民众直接参与民主可能是不方便也不适宜的。那么在后来的1000多次提议中,为什么都没有能够废除或修改呢?
宪政精神
自由民主而非纯粹民主
对朴素的民主主义者而言,"一人一票"、"全民普选"也许是民主最直观的表现了。可是,在美国的国父们看来,情况并非如此。大多数美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奠基者们,与其说是谨慎的民主主义者,不如说是积极的自由主义者。在他们的视界里,民主几近于"多数人的暴政",是群氓之治,而自由所代表的财产、安全与追求幸福的权利远高于民主的价值。麦迪逊专门指出了民主政体的危害:"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联络和结合是政府行使本身的产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牺牲弱小党派或可憎的个人的动机。因此,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和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
接着,他分析了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区别,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与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麦迪逊所谓的共和政体指"采取代议制的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里"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这样一种判断,并非仅仅是立宪精英们闭门思索而对民众治理能力的轻视,而有更深层次的保护少数人权利和自由的考虑。著名的第51篇里有着这样的表述:"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如果多数人有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
事实上,现代西方的民主一开始并不是根据民主原则建立的,而是自由主义发展的结果。西方民主的核心是个人自由,是对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自由大宪章》、《人权宣言》、《独立宣言》以及美国1787年宪法里都有深刻的体现。但是,民主本身并不必然包含着自由,甚至单纯的民主只会伤害自由。在自由的保护上,宪政共和比民主也就具有更高的价值。因此,我们在追求民主的时候,绝对不能把民主量化,如果仅仅追求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民主的纯粹程度,而忽视了自由的保护和宪政的巩固,那么就不能不是舍本逐末、买椟还珠了。
选举团制度的设计初衷正是保护小州、包办少数人的利益。它是宪政分权的结果,是基于对权力的不信任和对人的野心的不信任。在制宪代表们辩论之时,就要求用权力对抗权力,因此反对由国会选举行政官,同样也反对由州长选出全国的行政官;另一方面,由于担心民众大多数的暴政而侵犯了少数人的权利,而反对采用人民直选的办法。
总体说来,美国不仅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同时更是一个宪政、共和的国家,它并非要求简单的大多数,而更强调尊重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宪政、共和与民主的价值综合和协调运行共同捍卫了美国人民的自由和财富。这样,即使2000年的大选出现了波折,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生活依然有条不紊、充满活力。这一点,未尝不归根于美国立国者们对自由民主而非纯粹民主的睿智选择。
前景
尽管如此,要求废除选举团制度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其可能被废除吗?
论及选举团制度操作层面的改革或废除问题,必须迈过的门槛是美国的修宪程序。制宪代表们立国之初就考虑到宪法的修改问题,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宪法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各2/3的议员或2/3的州议会提出修正案,并经3/4的州议会通过方可修改。实际上,从1787年宪法制定以来,截至现在共有27条修正案,除去1791年的10条《权利法案》,以后陆续通过的修正案只有17条,美国修宪之难可见一斑!
早在1829年,第七届总统杰克逊在其第一次就职演讲中就指出这个制度不符合民主原则,应予废除,以后废除此制的呼吁络绎不绝。1977年卡特总统提出废除"选举团制"的宪法修正案,当时支持废除此制的包括共和党两位前总统尼逊和福特,以及参议院两党人物如民主党的肯尼迪和共和党的多尔等;美国的主要民间团体如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商会、美国劳联-产联,美国女性选民联盟等也都支持,民意调查也表明几乎所有美国选民都支持废除"选举团制"。但美国修宪程序极为繁复,加上"选举团制"真正否决民意选举的情况很少发生(卡特提案认为发生过三次,即1824年、1876年和1888年的大选,但一般都认为只有1888年一次),因此这项宪法修正案后来未能通过。要废除"选举团制"的理由几乎是无法反驳的,即它不符合"一人一票"(oneperson,onevote)的基本民主原则。事实上最高法院1963年确认"一人一票"是唯一选举原则时已经明确指出"选举团制"的选举方式早已过时。
客观地讲,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但从选举团制度实行两百多年的历史,以及它的特点来看,它虽有缺点,但更符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更体现宪政民主的原则。因而对那些嚷嚷着废除选举团制度的美国人,《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一书的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M.Hardaway)教授感叹地说,"这一制度在过去两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国人都被惯坏了。"
美国选举人团538名成员2008年12月15日分别在全国50个州的首府和首都华盛顿特区投票,正式选举奥巴马为美国第44任总统。
根据投票结果,奥巴马以365票对173票战胜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这与11月4日的大选选民投票结果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