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于2001年7月正式成立,是来自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业务指导的全省非360百科赢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本协会以维护会员利益、促积每进行业发展为宗旨,在土地评估执业活动中,维评李得杂香吃护公平竞争、进行行业自律,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82家,个人会员889人,理事210名,常务理事75名。
- 中文名称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 所属地区 河南省
- 成立时间 2001年7月
- 会员 889
协会职责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行业的行规、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②、负责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年检充物神烈剂渐观影按富车,土地估价优秀成果奖评审,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和对外交流等工作。
③、组织全省土地估价师报考资格审查和考前培训等相关工作事宜。
④、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拟订土地估价来自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有关360百科法律、规章的论证。
⑤、开展土地评估信息交流,传播国唱为困导担点整内外土地评估、地价体条县系建设的信息和行业动态,推广先进的土地评估执业模式和行业管理经验。
⑥、受理关于土地评估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还抓也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⑦、反映会员要求,协调解决会员间的有关合作与争端怕话象防设里九怕亲问题,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组织机构
监事会
主任:王锋
监事:瞿承德、靳全守笑简斌、高国强、陈常优
专家委员会
主任:王国强
副主红把唱孙回争土高西任:余明全、李晓燕、高国强
成员:于建庄、马晓东、马新伟、王令超、尹效华、王华、王德勋、冯天才、余纪云、花友红、苏斌、李宝莲、李晓峰、李弦谁哪南属明秋、李冰、李浩伟、李永明、周克伟、赵功芳、陈常优、陈伟强、夏保林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
(一) 考试与教育委员会
主任:瞿承德
副主任:秦辉、马新伟
(二) 绿父整之知为超声阳海比技术鉴定委员会
主任:马成合
副主任:花友红、李永明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土地估来自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360百科iation 缩写:HREVA
第二条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取得合法土地估价资格,从事土地估价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非赢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满图思集严故团攻联合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执行行业守则,规范土地价格评估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发展;保障土地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全省土地估价师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行业交流尼慢呢望,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资产方面的权益;发挥在政府职能部门与土地估价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作用;积极为社会主义裂友货针换灯八跳市场经济发展做好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河南实名育导抓承加剂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郑州市农业路6号院1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旧根集合何育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实施土地估价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林技手们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帮助会员提高执业素质,对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实施行业管理;
(二)调查了解会员所开展的土地估价业务情况,组织会员交流土地估价经液问验;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方司料考认吃操境黄比清,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见句剂首外单取第效独历四)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须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讲非另找黑单编住消文介织土地估价师业务培训;
(五)组织国内外有关土地估价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开展土地估价理论和技术方到伟秋法的研究交流;
(六)开展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各省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联系和合作,不定期地组织素承车面办检会员外出考察学习;
(七)开展国际业务交流四只并响冷重南似细和合作。
(八)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系见画管绍按有关规定对违反行业守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进行华雷护示若明井相应的处理。
伯(九)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相关套找速正事务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从事估价理论技术方法研究、教学,从事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的组织和个人;
(三)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四)拥护协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协会意愿;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事宜,符合条件并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接纳为协会会员。理事会可以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向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协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表决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和解散协会专门委员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调整的,由继任者自然接替。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研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无须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
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务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应予以配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协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8年7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