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婚庆行业协会成立于2009年4月。本协会是深办变训终卷顺陈圳市从事婚庆服务、婚宴服务、婚姻咨询、婚姻介绍等相关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婚庆行业有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来自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 中文名称 深圳市婚庆行业协会
- 成立 2009年4月
- 服务 婚宴服务、婚姻咨询、婚姻介绍
- 性质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相关方面的政策和法律饭照余组护、法规,在政府与婚庆机构及相回乎刘两关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庆服务中提倡和推动企来自业自律以及规范、诚信、360百科文明的人性化服务,推动婚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坚持以服局务为主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争取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伤控袁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Wedding Trade Asso封石则圆顶ciation",缩写"SZWTA"。
第二条本会是深圳市从事婚庆服务、结婚用品、婚纱影楼、婚宴服务、婚姻咨询、婚姻介绍等相关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及对生损干光婚庆行业有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级感何手候述规酸体,有志于在本行业发展的个人激首通由伤也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府与婚庆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相关方面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庆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行业自律以及规范、诚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务,推动婚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坚持以服务为主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争取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新湖路爱尚婚庆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婚庆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端行业自律守则;开展行业自律;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易商节足证够板境律室门,监督、指导婚庆市场运作;
(二)组织婚庆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经验总结、典型推广,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相关的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议。
照带否笔查套实失(三)为会员企业提供婚庆行查血得除业相关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行协业从业人员的考核及资格认证,逐步实现会员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开展《婚姻法》以及相关婚姻文化的宣传,举办各类表彰活动。倡导文明、健康、时赵尚的婚姻理念和婚庆活动模式;
(五)接受社会结各界对婚介婚庆行业的投诉和建油坐计行教种应态五重议,协调并解决与婚庆行业有前希门径低手黄老洲过钟关的各类纠纷,维护会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际增早酒祖利示,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姻服务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理事分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为我市从事婚庆及其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依法登记的企业威二某斗导叫。个人理事是从事本行业企业经营管理的从业人员或对婚庆行业有研究的专家学者或有志于在本行业发展的个人,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士。单位理事应由其社团负责人出任代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如实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交纳会费;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之间、会员与本会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间发生各类纠纷时,会员享有请求本会进行协调、帮助的权利;
(五)获得会员间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
(八)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或倡导的学术研究,信息交流、培训观摩、会议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由理事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执行常务副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是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会长会议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通过。会长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执行常务副会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执行常务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有需要时可设永远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或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指导、监督本会执行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由执行常务副会长统筹安排协会各项工作,重大事项需与秘书长协商执行。秘书长为专职,并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出席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三十一条执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会长会议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于规定日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录用已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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