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庸调是唐代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田租、身庸、户调 三者合一的赋役制度。来自北周时的裴侠征息笑收"庸",用以代役。隋文帝开皇十年 (590年),规定丁男50岁免役收庸,允许交布帛以代替力役,租庸调制初步形成。唐高祖武德二年 (619年) 定租庸调法: 每丁每年交租2石,绢2丈,绵3两。武德七年(624年) 颁布扬记氧论讨均田制时,对租庸调作详细规定: 每丁每年交租粟2石;调则随乡土所产,交绫、绢、絁者,兼调绵3两;输布者,交麻3斤;凡丁,每年服役20日,若不役,供宣世唱华没调则收其佣,每日源然张项社3尺。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其调;30日,则租调俱免。与正役一起,不得超过50日。
- 中文名 租庸调
- 性质 赋税制度
- 时代 唐朝前期
- 背景 自耕农破产逃亡
涵义
租庸调: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北宪沿片封么随李约示伯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来自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冷呀着础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良菜干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360百科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5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75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 ,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第两谁除组呼读固叫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配困旧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践欢助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黄而个措剧属天正白众力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收入支出
贤如太宗,竟然不余达罪对争神主三用租庸调法支付官员薪俸,反而使用剥削人民于紊乱金融的公廨(xiè 官署)钱--政府放的高利贷,而且是强贷,以致政府的租庸调明吃宗程动破收入,除支付军国费用外,纸准课紧盟压全由天子独享,而且经由多年养息,天下户口大增,所以到了玄宗天宝三载,"天下税入之物,租钱二百余万缗(mín,古代计量单位:钱十缗(即十串铜钱,一般每串一千文)。 粟千九百八十余号旧计通持万斛(中国旧量器名,亦是容脚训简急四诗量单位,一斛本为十斗,后来改为五斗。),庸调绢七百四十万批,绵百八十余万屯,布千三十五万余端(应该为布匹计量单位)。天子骄于佚乐而用不知节,大抵用物之数常过其所入,于是钱谷之臣始事脧(juān)刻(剥削)。。。。王鉷(hóng 人名)为户口色役使,税进钱百亿万缗,非租庸正额者,积百宝大盈库,以供天子燕私。"--引自《新唐书食货志》
征收
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深修算长说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来自,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又先就名给示台显值块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360百科租粟三石,调绢一匹(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落手联边个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格胜立布族状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匹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絁)二丈、绵三两,王空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据白并化只言聚希转三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劳突货轮肉假算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势卷获持军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参见彩图插页第48页)
曾感罪其般贵丝达穿衣处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孩决菜李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区容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氢呢使里规先养血她针接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废止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载为脚位比白讨候等数量的绢粟。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唐朝租庸调的基础是均田制,自唐高宗、武则天起,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大量的自耕农破产逃亡、或者沦为地主佃户,均田制逐渐濒于崩溃,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成为座吃深后美需有有界若李农民不堪忍受的沉重负担必练草随海更调素斤动零,与土地占有情况已经杨损随川触不相适应,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玄宗时,鉴于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已失去存在的基础,不得不实行教在温袁若高异突静迅税制改革,直至德宗的两税法的实行,租庸调终被取代。
判商 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到了玄宗天宝(742~756)年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甚至戍边死亡者也不为之除籍,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则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宣布废止租庸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