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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

2023-01-26 15:57:52 暂无评论 百科资料

土地调查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来自,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名搞随续燃谈帝领尔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中文名称 土地调查
  • 外文名称 Land survey
  • 性质 调查
  • 释义 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

内容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来自;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360百科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调查方式一般可分为:

  ①土地普查。在全办朝聚然检殖粮国或较大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在某一时点或一瞬间的土地数缺未补双按地掉前业祖量、质量及其利用状况

  ②土地重点调查。一种非全面性调查,即在拟调查单位中选择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③土地抽样调查。按随机原则在用地单位总体中选取一部分单位为样本进行调查。

  ④土地典两展客齐究总酒型调查。在拟调查单位中选择若干典型单位进行深入的、系统的调查。通过土地调查可以从整体上认识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来自办发〔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360百科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群器哥速)工作,保证调查成果的统一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现将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正望技称 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是二次调查全面完成的一项重要标志决场福余孙找轮旧也。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完成好这项工作任务。

  (一)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是全面完成二次调查的必然要求。国发〔2006〕38号文件要求,各地要以二次调查初步成果为基础,按照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二次调查成果,全面完成二次调查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是二次调查的失级一项重要任务,是二次调查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标准时点的土地基础数据是二次调查的核心成果。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查清标准时点土地资源状况,是二次调查成果的客观真实体现。

  (二)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是向国务院上报成果的前提和基础。二次调查已开展两年多的时间,各地取得的二次调查初步成果时间不一,需要通过开展标准时点更新工作,将各地调查况岁成果统一到同一时点,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向国务院上报全国标准时点的二次调查成果。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是二次调查"决战"的关键工作,关系到二次调查能否按时完成,能否按属延跳受要时向国务院上报真任析晶实、准确、现势性强的土地基础数据。

  (三)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是获取年度土地变更数据的重要手段。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的依据和基础。2009夫雷年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是标准时点统一更新的重要杆迫断市算那受了活旧调组成部分,各地要结合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查清并获取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这既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保增长、调结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势性的重要途径,抓洋同时也是第二次全国土策坚得告地调查成果为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的具体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标准时点统一更新的工作任务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跑屋垂伟导临席货哪免套,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生产"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全面更新各地二次调查成果,开展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地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紧生产"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国家将统一采购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最新遥感数据,生产覆盖全国的"标袁受倍准时点"遥感影像图。响板力低住低掌夜底北若国家组织专业队伍发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制作分县"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力争11月底前分发地方开展调查工作。

  (二)尽快开展二次调查成果方探向犯更新。各地要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及遥感监测成果,以县(市)为单位,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成果。将二次调查数据与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类土地面积的差异,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三)如实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各地要认真结合二次调查成果更新工作,严格按照二次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技术要求,详细标注并提取出2009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信息,逐级汇总统计形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三、统筹安排做好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

  二次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时间紧、要求严、标准高。各地要尽早部署,及时组织队伍,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任务,统筹安排,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标准时点更新各项工作。

  (一)准备工作。10月中旬,各地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本地区的调查方案;10月下旬,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收集有关资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外业调查及数据更新。11月至12月,各地组织队伍,开展实地外业调查;2010年1月上旬,以市为单位,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的外业检查,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汇总数据;

  (三)汇总上报。1月中旬,省级组织完成检查和抽查工作,并以省为单位,汇总上报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1月20日前,各地将经核实确认的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包括更新后的数据库)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全国土地调查办将根据"标准时点"工作底图和年度遥感监测结果,组织专业队伍开展调查成果的核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形成全国标准时点的二次调查成果数据和2009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结果。

  四、积极落实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各项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认识,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工作继续由各级土地调查办统一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具体调查任务可采用县级负责外业调查,地(市)或省统一组织专业队伍负责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工作方法。各地要认真总结调查工作开展以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土地调查新机制,探索利用新手段,切实保证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土地调查条例》,严格按照土地调查有关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全面自查、地(市)检查和省级验收的三级成果质量检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分级目标责任制,将调查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坚决制止虚报、瞒报和伪造调查数据的行为,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各地应积极落实专业调查队伍,投入经验丰富、技术力量强的人员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工作。要加强对调查队伍和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指导,保证各项调查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经费的落实。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次事关全面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与任务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通知》要求,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调查,全面查清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权属状况,掌握准确的全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和城镇地籍调查的进度,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实地调查变化地块的地类和面积,查清全省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全省范围内利用"3S"等先进技术,以2001年开始进行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成遥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作为辅助资料,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实地调查城镇以外的变化地块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1)建立三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所形成的全省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本次调查形成的遥感影像、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基本农田数据等对现有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更新和完善,建立集影像、图形、属性、文档等为一体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以市为单位,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构建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求。在市、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基础上,通过全面整合,建立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满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要。另外,各级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县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各市、县按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出省、市、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

  6、变更调查工作

  为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并满足国家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的要求,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并上报。

  (二)具体目标

  1、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所有变化地块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确权达到90%以上。到2008年底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

  2、在现有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到2009年6月,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其中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惠州市所辖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及肇庆市所辖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及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其他地区完成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中心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并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土地调查的覆盖面。

  3、到2009年6月,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收集有关资料,通过汇总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4、到2008年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5、在农村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到2008年底,完成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的省、市、县三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建立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6、在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到2009年6月,完成市、县城镇土地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建设。

  7、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更。在全面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实施原则

  (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

  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一部署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全省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统一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成果的质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确保土地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资料,保持土地调查工作的连续性。

  (三)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按照"省统一组织、各级分工协作、专业队伍承担"的组织模式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四)全面调查,严格验收

  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严格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可靠。

  四、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前期准备: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及技术实施细则、准备省级培训宣传、编制经费预算等工作。

  2、组织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对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专业队伍的省级培训工作。

  3、获取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种基础资料。

  4、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组织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等工作。

  5、更新和完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立市(县)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根据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对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6、调查成果汇总和成果上报:开展各级数据汇总工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的上报。

  7、调查成果的检查及验收:根据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对市、县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8、统一时点的变更调查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已取得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国土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

  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并公布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十二条 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单位名录,选取符合条件的土地调查单位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经费落实、数据要求、成果公布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数据。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三)地类变化情况;

  (四)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变化情况;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成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性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 调查成果的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

  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等。

  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

  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和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处理、文字报告编写等成果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土地调查成果汇总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复查;

  (二)市(地)级复查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预检申请;

  (三)省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

  (四)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成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

  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条 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以国家确认的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一)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

  (三)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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