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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02-19 15:04:05 暂无评论 百科资料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1987年7月2日四川省六届人大常来自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360百科根据2014年3月20日黄至校较况英治车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因层素建天每工本人口与计划生化合布掉烟讨育条例〉的决定》第5次修正,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改或新棉死我什细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随步互素参此无稳该《条例》分总则、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防燃死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单独二胎政策自2014年3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根据四川省单独二胎最新消息,四川省有三类单独家掌便半庭可以申请生育二孩,包括夫妻一方为父母生育的唯还蛋轻陆罪节失一子女、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等。(2014年3月20日四胶责义罪调美供按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中文名称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施行时间 2002年10月1日
  • 性质 条例
  • 发布机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 通过时间 1987年7月2日

修订信息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共30条,主要是按照来自《决定》要求,对照上务够位法,立足促进四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伤油春都每取传香仅而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360百科尽快落地实施。

公告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婷所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措团神吗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改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建利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言基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来自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把象烧宪粮命犯犯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举略凯统受宜亚先高型苦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360百科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消品密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查齐广必哥得构一今矿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自客规路兰理星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然手源英径省字令益磁据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龙九长松计划生育工作取得背农往互常白兴某品导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大级天许英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药反助海之一的,可以申请夫我余题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却兰南率校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三十音杆收外投见令让盟二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克升含火表什市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将第三问支错祖客厚磁林觉诉倍十六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领有《独生子女父势请含酒计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九、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引用序号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2016年修改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九、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引用序号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最新政策

  四川省单独二胎政策自2014年3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根据四川省单独二胎最新消息,四川省有三类单独家庭可以申请生育二孩,包括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等。

  一、可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

  第一类单独家庭,即"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情形,这是四川省"单独两孩"政策主要人群。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即使有合法收养子女,也不影响该唯一亲生子女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第二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情形。这类单独家庭的界定,以死亡的兄弟姐妹是否有生育行为为标准。

  第三类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情形。被养父母合法收养的子女,即使养父母有亲生子女,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在福利机构长大的孩子,也可享受"单独两孩"政策。

  二、四川可以申请生育二孩的情况:

  1、病残儿。即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残疾军人。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4、因公致残。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生育能力。即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6、独生女户。即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高寒山区。即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不育。即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四川二孩认定标准:

  是否属于"二孩"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即3月20日出生后的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将被认定为二孩。

  3月20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现孕夫妇(已孕未生),可按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法生育,将以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即2014年3月20日为时间界限。"单独两孩"家庭在2014年3月20日前生育二孩的,算违法生育,将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四川省网上再生育审批程序:

  1、网上申请

  2、审核确认

  3、公示上报

  4、审批发证

  5、动态监测

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

  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制度。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重救治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科学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五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省上1月26日召开贯彻落实会后,1月28日,泸州市召开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深化计生服务管理》改革培训会,拉开了泸州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序幕。新修订的《条例》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究竟有哪些不同?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

  问:《条例》中的全面两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条例》是2016年1月22日才正式通过,那1月1日至21日生育的"两孩"合法吗?

  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行为,只要符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均为合法生育。

  问:两孩政策落地以后,生第二个孩子需要审批吗?生育登记怎么办理?有没有更便捷的方法?

  答: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今后关注"四川卫生计生"微信公众号的居民也可以进行在线办理业务。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问:据说"全面两孩"开放以后,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以申请再生育,什么情况能生第三个?

  答:符合以下情形,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问: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应该怎么样办理审批手续?

  答:因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病残儿照顾再生育的,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申请。取消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环节,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生育证》;未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为自乡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问:我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我再生一个,《光荣证》及其政策奖励是不是就失效了?

  答: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共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问:新《条例》中对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问:如果夫妻生育了两个孩子,今年如果再生一个,到底会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针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新《条例》规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普二政策中再婚夫妻怎么办?

  答: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

  问:《条例》实施后,取消了晚婚假,听说产假至少有158天,具体是怎么调整的呢?我和妻子准备生完孩子以后度蜜月,假期足够吗?

  答:虽然无法享受到晚婚假,不过生育假延长了。新《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延长的50天(20天+30天)假期,新规定: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长60天,即至少158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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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公布了新版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而修改的新版《条例》,经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重新公布。

  《条例》在1987年7月2日经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截至本次已是第五次修正。

  新版《条例》将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并且删去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这些情况可以生"二孩"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相关资料

人口历史

  在重庆市未升格为直辖市以前,四川曾是中国第一人口大省。由于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增长的绝对数亦庞大。19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四川省的人口增速虽然较以前放缓,但引发的人口问题亦显现出来,如老龄化。据中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资料显示,2009年四川全年有74.68万新生人口,出生率为9.15‰;死亡人口52.48万人,死亡率为6.43‰,人口增加绝对数为22.20万人,增长率为2.72‰,人口发展趋势呈严峻的老龄特征。另外由于家庭生育受国家到政策约束,特别是许多农村家庭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意识,时有遗弃女婴现象,导致新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失调。

人口分布

四川省各市(州)面积与人口数据(2007年末)

  区划名称

  面积(公里²)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四川省

  488,899.93

  81,270,000

  88,151,705

  成都市

  12,390.00

  12,579,000

  11,122,841

  自贡市

  4,373.13

  2,800,500

  3,224,487

  攀枝花市

  7,440.40

  1,144,200

  1,100,779

  泸州市

  12,246.87

  4,290,500

  4,891,484

  德阳市

  5,953.75

  3,635,900

  3,853,136

  绵阳市

  20,267.46

  4,945,100

  5,379,483

  广元市

  16,313.78


  3,074,083

  遂宁市

  5,323.85

  3,556,100

  3,836,883

  内江市

  5,385.33


  4,238,329

  乐山市

  12,827.49

  3,363,900

  3,524,549

  南充市

  12,482.13

  6,183,000

  7,421,073

  眉山市

  7,139.86

  3,020,100

  3,445,180

  宜宾市

  13,293.89

  4,450,000

  5,269,835

  广安市

  6,301.41

  3,723,000

  4,625,260

  达州市

  16,587.50

  5,693,200

  6,620,755

  雅安市

  15,314.00

  1,512,400

  1,536,671

  巴中市

  12,301.26

  3,133,500

  3,742,194

  资阳市

  7,962.56

  4,216,800

  4,932,187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84,241.76


  873,825

  甘孜藏族自治州

  147,681.37

  969,500

  954,628

  凉山彝族自治州

  60,422.60


  4,48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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