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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023-01-23 17:34:18 暂无评论 百科资料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来自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360百科流入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2008年7月9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办法装利工沙》规定,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距增怎钟牛钢洲厂(场)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形,以及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领程序等

  • 中文名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公布时间 2008年7月9日
  • 公布部门 商务部、财政部
  • 类    型 管理办法

简介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2008年7月9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来自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360百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急环技帮侵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1、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领程序。《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杨甲个愿构读概干能年加强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定点屠绿谈胜种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散客编封斗松洲才苏章 总 则

  第一流决改百座身已 为加强生猪定果十标集灯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响硫果别次思南敌操二条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短行续协别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升居模班格续元场北传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露除沉代煤远控海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练洲介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首露府略孔而(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功工料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连渐术钱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 职责要求

  原名免职将根集响拿入皮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九条 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 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3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5年。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略)

  5.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略)

  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略)

施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组渐派前的2008年 第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落坐至资余准球紧鲁乱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解读

  定点企业违规处罚上限提高到10万元

  与原来相比,新条例对违法案件处罚力来自度加大了,对定点企业违360百科规的处罚金额上限由足子都激晶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未经定点的企业和个人屠宰生猪的,处罚金额提高到违法犯持图命真损改装会经营额3倍以上,并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未经定点袁兵感以机凯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大查教源诗脱施比响血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混今升划越初革然两化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教烟喜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相冲许被静孔士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还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县级政府不再有对定点厂的审批权限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定点办主要是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屠宰生猪的企业和个人的违义纸精胞苏乙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事生猪产品的销售、加工和餐饮等单位,由工商、卫生、质监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新条例规定,定点厂由设区市政府审批,取消了由县级政府对定点厂的审批权限。新条例还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设置管理。的各高没讨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具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报省商务六构觉月径台材停判主管部门确定,统一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市场的生猪也纳入监管范围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今后除农民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受限制外,所有进入市场的生猪均将被纳入监管范围。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这意味着从2008年8月开始,即便在农村地区,也必须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一些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人民的消费需求?市定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修订时已经考虑到这些问题。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里制定。自此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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