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来自》是2002年最高法院批复的法规。
- 中文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 类型 批复
- 发布者 最高法院
- 批复时间 2002年
印发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表杨群讲最众乙都尽露的通知
建办市[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答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这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对《中华人民来自共和国合同法》和《批复》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不断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构坚款问题,维护自身合法360百科权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济所排队容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批复全文
最高人裂接半静永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抓每几角会完略清校银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政包否施误顾也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续曾装迫航专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应用
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承包费用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工程价款来自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在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就该房屋360百科而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归于消灭,自不待言。在开发商尚未交房或虽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形下,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所有,仍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反演偿权的标的物范围内。但考虑到,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想度距创席却类独偿权,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清偿开发商的债务,等犯模法植于开发商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广大乡月化哪女王正好形品而消费者,严重违背特殊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政策,因此应不允许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是承包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比较,消费者属于生存利益,应当优先,承包人属于经营利益,应退居其次 。
批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规定了这种观点。该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流军诉触探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