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东汉章帝元和二年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后汉书》卷三《章帝纪》。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告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 中文名 秋冬行刑
- 时代 汉代
- 主体 死刑犯
- 属性 行刑制度
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另况答主,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来自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