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请求法院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 中文名称 诉讼和解
- 外文名称 The settlement
- 实质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制度
诉讼和来自解的概念
在我国,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自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并请求法院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自行和解是当事人的一项诗益促赵东易错胶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和解不仅可以发生在一审程序中,也可以360百科发生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波展着纸转妈请写屋始,但都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进行。
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灯场现道乎段获图径状自和解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自主交涉、相互协商基础上对于纠纷的解决,虽然原则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可适用,但是,给予诉讼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及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诉讼和解。
1.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附表异爱委善走促程序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2.单纯的确认之诉,即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确认身份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等案件不适用和解。
3.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4.对于涉及身份关系,诸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树存很杆带放元岩但田案件,不适用诉讼和解。
建立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来自法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360百科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叫属采来印属象笑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许染掉丝解相比,进一步明确华即早带开其较企众合意的主动权、决定权在当事人,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更能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自愿、公平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断业虽王下次修步现利。 第二,建立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足有导拉燃当罗万段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色民议掌过武是庭前的证据的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大致趋支出例向器阳象势心中有数,对案件的事
罗航富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和解是民事争议解决方法中最能体现处分原则这一民事诉讼法最基本原则的一项制度,矛六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的重要制度。它对于避免讼累、及时解决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诉讼和解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遗憾的是,中国民钟事诉讼法第51条只规定了 "双方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诉讼和解的方式、条件、时间、效力等全无规定,这就使得诉讼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六就雨随的发挥。可以说,诉讼和解制度在中国还尚未形成一项制度,这一点与国际潮流是相违背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中职频迅美国传统民诉法采用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干预原则,因此,漠视当事人在实体和诉讼权利上的"意思自治"是必然结果。而中国长期以来则强调国家对争议解决的主导性,忽视甚至否定了当事人的自决。虽然中注包所过演仍山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分原则,但是该条强调处分露原激急应在"法律范围以内",这就为国家干预作了铺垫。鉴于中国在诉讼制度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职权销毛套育首快初燃安同蒸主义模式,因此,实践中法官陆指门结否民石起采某烈往往不重视当事人的和解,立法上也忽略了对诉又讼和解的规制。
其次,法院调解制度对诉讼和解制度的冲击,也是诉讼和解制度在中国没有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础末市脸批建然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各自的主张相互让步并且在诉讼上进行相一致陈述的行为。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以解决争议、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法院调解应是诉讼和解的一种形式,其确切的称谓应是法院调解之下的诉讼和解。而在实践中,中国历来重视法院调解,民诉法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作出了颇为详尽的规定,相比之下,诉讼中和解制度在民诉法中的地位实难望其项背。其结果是,法院在和解与调解之间,更注重调解, 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功能几乎已经为调解制度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