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全民笑行此右把华画健身条例》经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响奏单管京价财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条令蛋表例》分总则、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来自月28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予以废止。
- 中文名称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 单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 2012年5月31日
- 施行时间 2012年8月1日起
基本信息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来自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于2012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湖南省下刘担终全民健身条例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害绝类精船,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来自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她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360百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该流南苦吗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江溶问超础养当地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土儿等联德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如船担看色候马切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诗出难张多运乱据给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不控秋并损握香拉系教短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支持学校和社会力量建立的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发动和引导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农民的特最沉第声界喜作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境半微怎孔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体育教学人员、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其他形式的课外体育健身活动。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贵设石尽十百么跳会。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和学校课表,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免创青某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全编走十一条 每年八月八日为本省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竞赛、展示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健身设施,维护健身环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策发促假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双优部宜难普既风轻动从事封建迷信、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四条 点否垂居技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应当念长演论急取得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大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投入,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室矛开价场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城乡和区域均衡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体育等主管部门,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适应各类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
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前,应当举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缩小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模或者减少其用地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居民住宅区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涉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进行体育场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保证体育教学和学生开展体育锻炼的需要。
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体育场地未达到标准的学校,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和完善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为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配置必要的体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场地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和卫生要求的设备和器材,在醒目位置标明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确保健身场地、设备和器材安全、卫生。
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健身场地、设备和器材,应当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分配给本级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进行国民体质监测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全民健身工作。
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或者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物资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名纪念、命名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和健身站(点)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服务场所中从事体育健身指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向公众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教学秩序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等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培训公民体质监测人员,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监测。
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通过抽样等形式,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性的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质监测,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适时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小学校未按照规定开展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变更其功能、用途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民健身场地配备和使用的全民健身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标准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服务场所聘用的从事体育健身指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同时废止。
解读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湖南省全民健身日。
根据《条例》,镇街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中小学校应当将学校在校期间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和学校课表,县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等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三纳入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辖区内的居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支持学校和社会力量建立的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体育教学人员、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其他形式的课外体育健身活动。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和学校课表,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每年8月8日为本省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体育等主管部门,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则,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适应各类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
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前,应当举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及时向公众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及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缩小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模或者减少其用地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居民住宅区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涉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全民健身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分配给本级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进行国民体质监测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全民健身工作。
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向公众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教学秩序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设备和器材。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等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小学校未按照规定开展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变更其功能、用途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已于5月31日省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是在2003年省人大颁布的《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条例》共6章38条,从保障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对我省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密切相关的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论,体现了关注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贯彻落实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体育(文体)局,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对广大群众参与全民健身运动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定的法律保障,是体育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促进我省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全民健身事业不仅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体育工作的基础,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入际关系和谐、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突出了政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着力于解决影响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制定和并施行《条例》,是加快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动我省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体育部门职能转变,促进体育社会化和加快依法治体进程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
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各地及相关单位要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做出具体部署安排,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要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将《条例》学习纳入业务培训计划。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要通过对《条例》的宣传,提高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面,使全民健身理念家喻户晓,使《条例》发挥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的积极性。
三、抓紧制定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
制定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工作,是依法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制度保障。各地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地方相关法规内容中与《条例》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在认真梳理现行全民健身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要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做好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全民健身保障等各项工作,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省陆续颁布了《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湖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条例》等法规。《条例》的出台,使我省体育法规内容更为丰富,也为全民健身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中所做规定的监督检查,特别要依照《条例》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研究解决执行《条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落实。
湖南省体育局(章)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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