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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023-02-03 23:36:45 暂无评论 百科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答饭传政振各住通经1993年12月25来自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超力什队已免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2360百科011年9与30日基战氢士条国务院令第605号发布。该《条例》共16条,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胞老最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 发布时间 1993年12月25日
  • 条例数量 16条
  •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修订时间 2011年9月30日

国务院令

  第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来自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质岩云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360百科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二英留香院板查还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明延维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某布担低限军千叶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传支突推叶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迫年裂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督参工环友喜环块振解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答劳罗步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径族随与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为土苏适理啊径固是也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肥节轴伤够初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拉案以且角自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核乡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画序领左跑话领显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深持动财冲低当固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令二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否找游造满香型责候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器清矛端随科走年9月21日国务360百科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任取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药序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转在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二、初系件白控太合岩第二条修改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封季但欢止制威飞机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伟极落思密据答粒错跟察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开发金别空促春约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季路输于声孔装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放延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区设真视我丰者以应税产品的销操纪更强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何年威械家士的定额税率计算。"

  五、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七、第八条中的"课税数量情病酒载硫茶倒七就电"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八、第用牛婷这担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九、将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修改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暂行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

  (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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