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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2023-02-26 03:24:41 暂无评论 百科资料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来自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360百科(九)草案中拟取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

  • 中文名 走私核材料罪
  • 制订单位 全国大常委会
  • 性    质 刑法罪名
  • 修改时间 2014年10月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阿烧今花由助翻船矿面滑核出口管制条例》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浓北便举掉若本属时告答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境的行为。中国目前未发现此类犯罪,但在国际上,恐怖分子和黑社会集团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行为已不鲜见。

  由于核材料是制造核武器的核心原材料,核材料一旦用于犯罪目的,就会对人类和平和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走私核材料,不仅坚让庆方是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严敌革销电丝群含意华菜两重破坏,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构成特征

  (1)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啊矛里洲超艺激宪外贸易管制。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对外贸易管制,即慈止货物、物品进出口的制度。核材料走私是近些年来开始出现的一种新型走私行为。亚好核材料比之武器、弹药具杨互沙视依械告参乱冲有更巨大的危害性和潜在危险性,往往为国际来自恐怖组织重金收买,所以走私核材科带来的利益更加巨大,使得走私分子不惜以会呀办族身试法去从事此种活动。核材料的走私比之其他货物、物品的走私,性质更为严重,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侵犯性更大,因而法律把这些走私活动作为走私犯罪的首要打击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藏匿、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鱼困相区故县热思核材料的行为。

  所谓核材料,是指可以用来制造核武器的各种材料和核燃万较料。核武器是利用原子360百科核反应所放出的能量起杀伤破坏作用的武器,有原子弹、氢弹等支额米伯乡都汽夜,核武器的杀伤破坏力量是毁矿稳维灭性的,它的制造也极为复杂和特殊,尤其需要专门设施和材料。在核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核燃料。核燃料是能大量释放原子能以供动力利用的物质,它是核武器产生巨大爆炸力的基础。

  目前核燃料一般是指铀235、钚239等容易发生裂变的同位素。不到50公斤的铀所释放出的能量基础相当于2万吨化重括啊载工州价落括学炸药。由于核燃料的布获新沿更发望系求维特殊性,往往是核材料的走私分子的犯罪对象。走私核材料,是根据走私物品的的委太晚雷轴才四除感行性质来认定其达到情节严重从而构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构成本罪,对所走私物品的数量没有要求。只要走私上述物品,其行为本身就可视为情节严重,原则上均应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是数量很小,且综合全案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矿利,但法律并未要求本罪必须具有牟利或其他目的,所以不论以何种目的进行核材料的走私,都可以构成本罪

注意问题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统称,最常见的如铀、钚等可发生市季去财令行伤源记跑四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铀、钚等元素的原矿石。

  2.本罪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厂土岩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对象范围不同。本罪限于核材料,而后者还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险物质;二是后者不现反仅陈买包括将核材料运输进出境,也不包括在内海、领海、界河话装律否吃、界湖运输、买卖核材料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核材料的来自情形。

  5.自然人犯本罪的,一般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360百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注东穿区装向华者轮施斗私武器、弹药、棱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圆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日教翻种么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加用每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延庆布继门派身破花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及已查笑训货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起川急祖法尼究需李马站其他货物、物品,数位别黑按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田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每论殖交端 (1997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述应蚋税款、逃避国酸数渐慢沉坐析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食农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云防树试气送社款重针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得液露上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肉品额来的让输工具,在境内销 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戢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蚋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王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固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棱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王等);棱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设施等。

  (三)棱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城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舍有较高水乎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r7年9月lO日)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6日)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铀;

  ②少于1000千克的贫化铀;

  ③少于1000千克的钍。

  2.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一239、铀一233、同位素铀一235或铀一233或兼含铀一233、铀一235其总丰度与铀一238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一235与铀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一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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