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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0-09-09 15:01:47 暂无评论 百科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2017年2月2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发布日期:2017年2月28日 
  • 发布机构:南通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殃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新发展理念,聚力创新,聚焦富民,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踏辣柜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的工作準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範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守纪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愚戏察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者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七、市耻习巩婶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託,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巨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好上又好、能快则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準入,规範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範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制度、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路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遥骗讲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
十六、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绿色发展核心竞争力,整体保护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归雅坑绿色发展,全力争创绿色优势。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画安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规章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徵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部门之间或者县(市)、区之间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一併提交持有不同意见各方的论点和理由,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担旬兰脚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蹤评估,为决策的完善最佳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画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法定许可权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规範性档案,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规範性档案草案,列入年度立法和规範性档案制定计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按规定组织起草,规章和规範性档案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範性档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準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民众意愿。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规範性档案草案都要公开徵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规章和规範性档案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範性档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档案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範围的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制定规範性档案、发布决定和命令,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範性档案予以明确。部门规範性档案涉及民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範性档案,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备案和规範性档案登记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应当按规定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範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围绕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提升公开制度化、标準化、信息化水平。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预公开制度,特别是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民意调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採纳情况。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準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政策解读,务求公开实效,让民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三十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三十二、积极提升政务透明开放和公众参与水平,加快推进“网际网路+政务服务”,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三、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及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市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规範性档案;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複议法和规範性档案备案审查规定,加强行政複议指导监督,及时修改、废止或者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範性档案,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民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繫民众制度,畅通和规範民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民众来信,接待民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民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路舆论。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的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直属单位、部省属和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託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有关档案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範性档案、重要政策措施;
(六)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推进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的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四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市长委託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四、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档案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秘书长主持会议的,报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定、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导。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者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为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报市政府批准,邀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须经市长同意。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各部门、单位承办上级各类会议活动,原则上应当提前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活动计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上级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範性档案和政策性档案,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当一併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四十八、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颁布的规章、规範性档案、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範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档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範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文。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範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準。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和参加外事活动,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事先向市委报告,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通外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繫民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範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範围,规範问责程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範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準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準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行为发生。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範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和民众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三、市政府直属单位、部省属和双重管理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四、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南通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7日发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政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
十六、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绿色发展核心竞争力,整体保护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绿色发展,全力争创绿色优势。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画安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规章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徵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部门之间或者县(市)、区之间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一併提交持有不同意见各方的论点和理由,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蹤评估,为决策的完善最佳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画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法定许可权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规範性档案,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规範性档案草案,列入年度立法和规範性档案制定计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按规定组织起草,规章和规範性档案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範性档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準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民众意愿。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规範性档案草案都要公开徵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规章和规範性档案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範性档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档案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範围的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制定规範性档案、发布决定和命令,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範性档案予以明确。部门规範性档案涉及民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範性档案,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六、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备案和规範性档案登记备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应当按规定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範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围绕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提升公开制度化、标準化、信息化水平。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预公开制度,特别是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民意调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採纳情况。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準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政策解读,务求公开实效,让民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三十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三十二、积极提升政务透明开放和公众参与水平,加快推进“网际网路+政务服务”,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三、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及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市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规範性档案;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複议法和规範性档案备案审查规定,加强行政複议指导监督,及时修改、废止或者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範性档案,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民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繫民众制度,畅通和规範民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民众来信,接待民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民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路舆论。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的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直属单位、部省属和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託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有关档案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範性档案、重要政策措施;
(六)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推进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的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四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市长委託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四、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档案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秘书长主持会议的,报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定、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导。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者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为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报市政府批准,邀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须经市长同意。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各部门、单位承办上级各类会议活动,原则上应当提前列入市政府年度重大活动计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上级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範性档案和政策性档案,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当一併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四十八、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颁布的规章、规範性档案、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範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档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範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文。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範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準。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和参加外事活动,按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事先向市委报告,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通外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繫民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範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範围,规範问责程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範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準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準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行为发生。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範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和民众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三、市政府直属单位、部省属和双重管理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四、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南通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7日发布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政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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