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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公益林管理办法

2021-04-29 14:09:22 暂无评论 百科

巫山县公益林管理办法

巫山县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有效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範围内,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实施细则》划定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巫山县林业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乡镇(街道)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成立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定。
第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六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採石、挖砂、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挖林木、採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公益林禁止商业性採伐,因重点建设项目、林分更新或抚育间伐等需要採伐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依法批准和组织实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公益林可进行更新、抚育性质的採伐,採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公益林允许适度採伐。採伐强度按採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三)公益林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採取相应採伐方式和强度;
(四)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採取必要採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五)经批准征占用的公益林林地上的林木可以採伐;
(六)对林木全部划为公益林的农户,可经批准依法适量採伐自用的薪柴及生产、生活必须的自用材。
第八条 在确保管护最佳效果的前提下,鼓励打破国有、集体、个体权属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集中连片、有效管护政策。
积极推行个体承包、合伙承包、业主承包等管护承包责任制。
第九条 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应做到管护区域、保护标誌、管护任务、责任单位、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奖惩制度“七落实”,并在显着位置设立标牌予以告示。做到管护地块四至界限清楚、明晰,并与有关图件、文字表述和统计表格保持一致。
公益林保护、管理任务和责任要下达到乡镇(街道)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将管护任务和责任相应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管护人员。
将集体林区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统筹使用,按每亩每年2元的标準提取集中管护费,其余用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中管护费中,林业部门每亩提取1.0元用于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监测、培训、防火、森林病虫害、考核奖励等工作开支;余下的1.0元按各自公益林面积拨付给乡镇(街道),用于管护员工资(含五险一金)、採伐管理、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等支出。
各地要严格把握生态效益补偿範围、标準,利用林主银行卡兑现补偿资金。
第十条 公益林权利人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批准的範围和性质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爱护和保护永久性标誌牌;
(三)採取有效措施促进林木生长发育,预防和制止开垦、採石、挖砂、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等活动;
(四)根据公益林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益林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因达到更新採伐年限或卫生伐、自然灾害等确需採伐的,可以依法申请对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採伐;
(二)享受因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时而依法获得的补偿。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护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契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定期向上级及公益林权利人报告管护情况;
(二)积极配合或主动落实公益林区域、保护标誌、管护任务、管护措施;
(三)积极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及盗伐滥伐林木行为查处工作;
(四)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五)防止在公益林内开垦、採石、挖砂、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行为发生,制止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六)促进公益林内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效益良性发展。
第十三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是按要求完成当年管护任务的,全额享受管护费;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範围内,优先开发利用管护区内林副产品;
(三)对所在村社或所在单位有国家安排公益林建设任务的或有国家统一开展的建设项目(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较大型的工程保护标誌等)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对公益林管护业绩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分半年检查、年度检查。半年检查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进行,同时向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管护及检查情况。年度检查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对当年管护成效显着的,按照管护契约全额享受管护费。对当年管护成效较差的,视情况扣减管护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额扣减当年管护费,立即终止其管护契约,并追究管护人员相应责任。
(一)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处置和报告的;
(二)发生毁林开垦或毁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三)发生盗伐滥伐案件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四)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五)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不及时防治和报告的(非承包人员责任除外)。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全额扣减当年管护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一)年度管护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管护业绩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公益林管护资金的;
(四)对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处置不力,对盗伐滥伐林木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内森林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
(五)对火烧迹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迹地、採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六)在公益林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十八条 擅自移动、损害和盗窃公益林保护标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为搞好公益林管护,结合我县实际,实行聘用专职管护员集中统管的管护模式,各乡镇(街道)採取招聘、承包的方式配备专职管护员,在天保中心管护员中择优聘用责任心强、管护效果好的人员为专职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由各乡镇(街道)对管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报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林业站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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