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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视窗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2021-01-05 17:07:14 暂无评论 百科

大足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视窗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大足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视窗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属于政府颁布的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大足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视窗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 属性:政府公文
第一章
第一条为整合行政审批资源,方便企业、民众办事,进一步创新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深化“效率革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办理事项较少的县直审批职能部门(含市垂直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服务视窗的设定
第三条设定原则:按照“精简效能、整合资源、便利办事”的原则设定综合服务视窗。
第四条设定的程式:
(一)各审批职能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查,并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二)经县政府批准后,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定综合服务对外办事视窗,并对外公示。
第三章运行方式
第五条各审批职能部门书面委託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集中统一对外受理、办理、送达行政审批事项,原部门不得再直接对外受理。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借(聘)用政治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派驻综合服务视窗具体代委託部门为民众和企业提供常年的接件、代办服务。
个别时段性审批业务量大(如换证换照、年审年检等等)的部门,在集中开展阶段性工作时要及时与行政服务中心衔接并派相关科室人员临时进驻综合服务视窗,统一对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七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具体明确一名熟悉本单位审批项目政策和流程的科室负责人为审批联络员,负责部门与综合服务视窗日常工作衔接,业务指导和承办本部门的承诺办理事项。
第八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充分授权。凡符合审批条件,不需要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现场勘察审验、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複杂审批事项要授权综合服务视窗人员受理、办结;凡承诺办理事项由综合服务视窗人员统一初审受理,并移送部门联络员在承诺时限内按部门审批程式办结后再交综合服务视窗人员统一向企业和民众送达审批决定,确保一个视窗对外。
第九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移交综合服务视窗,并授权视窗工作人员保管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行政服务中心综合视窗按月向相关委託部门移交业务档案资料,并自觉接受委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定期对综合服务视窗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等,不定期的检查审批业务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明确专门科室具体负责综合服务视窗工作,并严格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规则加强对综合视窗的日常管理,确保综合服务视窗依法、公正、高效办事。
第十三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委託事项相应承担综合服务视窗的运行经费,具体数额每年与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商定。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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