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範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市、县(区)(以下简称各地)做好睏难民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和基本殡葬服务)、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爱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商自治区财政厅设定全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审核备案。各地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全区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会同民政厅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全区绩效目标。年度执行中,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困难民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考评成绩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调整。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将其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商自治区民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宁专员办。各地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将收到的自治区财政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困难民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金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将统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地,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地方努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一)基础因素(A),权重占70%。统筹考虑各地救助对象数量、实际补助水平、财政困难程度,以及全区各地困难民众月平均救助补助水平等因素计算。计算公式为:
A=〔B×(1或1.2)〕/C×70%
其中:B=∑M/∑N
M为资金拨付时各地每月救助资金支出额度;
N为资金拨付时的各地每月救助对象数量;
C=∑O/∑P
O为资金拨付时全区每月救助资金支出额度;
P为资金拨付时的全区每月救助对象数量。
注: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对贫困县(区)补助上浮係数1.2,对非贫困县(区)补助不上浮,对已脱贫的县(区)给予1年渐退期(即脱贫后1年内仍按贫困县补助)。非贫困县(区)B/C的值根据实际情况计入,最大不得超过1.2。
(二)地方努力因素(D),权重占10%。统筹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接收自治区下拨资金、本级预算安排救助资金及累计结余资金总额(E)、上一年度各县(市、区)本级决算支出救助资金总额(F)等因素计算。计算公式为:
D=〔(F×10%)/(E-F)〕×10%
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2014年各地资金执行情况考核标準,当年年终困难民众救助资金滚存结余额度应控制在当年支出总额的10%以内。为进一步明确各地开展困难民众救助工作的属地责任,避免各地盲目抬高救助水平,“〔〕”内比值最大取1.2。
(三)绩效因素(G),权重占20%。绩效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困难民众救助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及安全管理情况。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通过採取特定方式对各地进行考评并划定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应的绩效係数分别为1.2,l,0.8和0.6。计算公式为:
G=绩效係数×20%
综上,各地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金额(H),等于自治区拟分配各地救助补助资金总额(I)乘以当地基础因素、地方努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係数之和。计算公式为:
H=I×(A+D+G)
提前告知下年度的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可按当年下拨资金时的现有相关指标计算后预拨,次年根据实际情况补足或扣减。各地月度困难民众救助资金支出及救助对象数量以“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提取数据为準;资金支出进度以自治区财政部门通报结果为準。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最佳化财政支出结构,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上年结余结转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对于全年困难民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少于当年自治区财政下达补助资金总额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地区的补助。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孤儿和爱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和爱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应下达到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救助家庭或个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时通过惠民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地资金使用计画,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的救助花名册及发放标準,由财政部门和委託代理金融机构按月将当月应发补助资金支付到位。任何单位或代理金融机构不準以任何理由延迟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类救助对象的账户监管,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救助对象账户。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集中变更账户,代理金融机构要第一时间函告本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同意并备案,如救助对象主动变更账户,代理金融机构需予以说明,并由本人前往民政部门履行更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转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和补贴,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含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困境儿童(机构养育孤儿、父母双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孤儿、三类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及爱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预算中安排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购买範围可涵盖事务性和服务性两类内容。各项资金依据各救助项目的操作规程使用,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治区下达的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除自治区明确的补贴範围及标準之外,不得擅自扩大支出範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财政部驻宁专员办建立并逐步健全资金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全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财政、民政部门也应建立健全困难民众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髮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必要时与财政部驻宁专员办联动)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和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困难民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明确资金申请、审核、公示、发放流程和具体使用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爱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民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60号)、《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5〕4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