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以合政〔2014〕12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改革体制机制,推进资源整合,增强发展活力;发挥主体作用,明确各方责任,增强发展动力;健全培养体系,完善多元供给,加快培养人才;改进管理方式,推动机制创新,营造发展环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推进工作落实6部分20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 类型:意见
- 地区:合肥市
- 文号:合政〔2014〕124号
基本信息
2014年9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以合政〔2014〕12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合政〔2014〕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技能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合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性、战略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能人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最佳化人才成长环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为重点的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和劳动者整体素质提高,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2、目标任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队伍。到2017年,全市每年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不少于15万人次,每年新增1.5万名以上高级工、1200名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每年通过“绿色通道”引进10—15名“双师型”教师。到2020年,全市每年新增2万名以上高级工、1500名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建1-3所技工院校,累计建成6-8所技师学院、50家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20家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改革体制机制,推进资源整合,增强发展活力
3、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技能人才发展均等化和不同类型学校之间同等化;实施结果导向的绩效预算,建立技能人才教育投入绩效评价与追蹤问责机制,加强事前与事中动态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技能人才培训教育的投入。
4、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资源整合共享。按照归口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和完善职业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统一实施中等职业院校(含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下同)“双师型”教师认定、教师培训、市级示範专业和示範学校评估认定、师生技能大赛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市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每个县(市)重点办好一所中等职业院校,做大做强一批中等职业院校;採用挂职、对口支持、教师交流、鼓励兼职、实训平台共享等形式,支持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技工院校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不同所有制职业院校之间资源交流共享、最佳化配置。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併、託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最佳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直通车”制度,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互通互认。
5、深化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探索建立职业教育新体系。推进3年中等职业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在市属普通高等院校选择相关专业,确定一定数量的本科招生计画,定向在合肥市中等职业院校对口专业选拔录取,打通中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的通道。支持合肥学院等市属院校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对接产业需求,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高水平套用型本科高校。
三、发挥主体作用,明确各方责任,增强发展动力
6、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开展职工培训。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其中用于技能人才培养的应不少于60%;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按规定準予税前扣除。依法加大对相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力度,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将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範围。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当年度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契约,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人均350元的标準给予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按照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标準给予企业补贴。
7、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市外优秀技能人才。企业正式录用的外地技师和高级技师,符合条件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并在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引进的我市紧缺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8、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做好技能人才规划和行业引领。大力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科技服务等社会组织。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需求等统计调查,建立行业主导的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通过授权委託、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技能人才规划编制、政策谘询、职业培训等交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
四、健全培养体系,完善多元供给,加快培养人才
9、加快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构建实训基地网路。以磨店高教基地为平台,加快建设资源共享、适应不同层级培训需要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为全市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各类企业提供实习实训、技能集训等服务。依託大型骨干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建立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构建实训基地网路;建立“合肥市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路信息平台”,提供技能人才资源统计、预测、信息等服务。
10、推进职业教育均等化,扩大教育培训规模。将技工院校纳入全市中等职业院校招生範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对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引导毕业生在肥就业,对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高等院校30%以上,中等职业院校60%以上)或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按照300元/人的标準,给予一次性补贴。
11、推进职业教育多元化,壮大教育培训主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民间资本投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领域的,依法享受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企业投资举办职业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整合和盘活职业学校存量资源,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技能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力度,促进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优势互补、互利合作、深度融合、共同发展。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依託,行业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12、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建立长效机制。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结合企业需求,推行“订单式培训”、“委託式培养”,与企业在招生、培养、实训、就业等各环节深入合作,探索校企紧密合作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大对校企合作办校的监督与奖励,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企业为院校实训实习提供场所,选派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鼓励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生产和技术攻关,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支持公办职业院校根据自身需要引进优秀教师,对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给予配套资助。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
13、围绕重点产业和紧缺人才,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技师和高级技师社会化培养。加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力度,积极推荐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已认定为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市财政按国家、省项目资金3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新培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本市就业的,分别按照人均1000、2000元的标準,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奖励。在技术含量较高的骨干企业和教育培训成效突出的职业院校,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加速培养高技能人才,推广技能创新成果。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和省补助标準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五、改进管理方式,推动机制创新,营造发展环境
14、转变管理方式,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改革。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网路建设。扩大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鉴定覆盖面,推动企业职工参加鉴定。对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院校学生分别按照100元/人、150元/人的标準给予鉴定补贴。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鉴定程式,规範鉴定行为,确保考核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15、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多元评价机制。鼓励企业在国家职业标準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採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高级工、技师水平的职工,经企业确认后可由人社部门直接认定为高级工或技师。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鼓励企业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对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16、健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提升技能人才地位。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奖励办法,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面向全市一线技术岗位职工开展“合肥市技能大奖”和“合肥市技术能手”评选,并逐步提高奖励标準。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扩大高技能人才在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中的比例,为技能人才参与企业和社会管理创造条件。
17、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鼓励企业为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通过奖金、期权、股权分配等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可报考相应的公务员职位,并纳入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範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18、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督查。建立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巨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人社、教育、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农业、财政、国资、公安、城乡建设、房产、民政、商务、统计、人才办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有关行业协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技能人才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和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19、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经费渠道,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适当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部分用于支持技工院校发展。各县(市)、区财政要逐步增加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金投入。逐步将公办技工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经费,通过收支两条线等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适当增加市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份额。
20、切实改进服务,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十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技能人才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工作健康发展。建立技能人才基础信息平台,推进资源信息共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功能,为企业引进技能人才、技能人才合理选择职业提供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规範企业用工行为。加快各类园区配套设施建设,为技能人才生产生活提供良好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技能人才工作的社会影响,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努力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技能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合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性、战略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能人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最佳化人才成长环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为重点的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和劳动者整体素质提高,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2、目标任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队伍。到2017年,全市每年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不少于15万人次,每年新增1.5万名以上高级工、1200名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每年通过“绿色通道”引进10—15名“双师型”教师。到2020年,全市每年新增2万名以上高级工、1500名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建1-3所技工院校,累计建成6-8所技师学院、50家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20家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改革体制机制,推进资源整合,增强发展活力
3、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技能人才发展均等化和不同类型学校之间同等化;实施结果导向的绩效预算,建立技能人才教育投入绩效评价与追蹤问责机制,加强事前与事中动态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技能人才培训教育的投入。
4、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资源整合共享。按照归口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和完善职业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统一实施中等职业院校(含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下同)“双师型”教师认定、教师培训、市级示範专业和示範学校评估认定、师生技能大赛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市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每个县(市)重点办好一所中等职业院校,做大做强一批中等职业院校;採用挂职、对口支持、教师交流、鼓励兼职、实训平台共享等形式,支持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技工院校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不同所有制职业院校之间资源交流共享、最佳化配置。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併、託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最佳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直通车”制度,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互通互认。
5、深化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探索建立职业教育新体系。推进3年中等职业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在市属普通高等院校选择相关专业,确定一定数量的本科招生计画,定向在合肥市中等职业院校对口专业选拔录取,打通中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的通道。支持合肥学院等市属院校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对接产业需求,培养高技能人才,建设高水平套用型本科高校。
三、发挥主体作用,明确各方责任,增强发展动力
6、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开展职工培训。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其中用于技能人才培养的应不少于60%;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按规定準予税前扣除。依法加大对相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力度,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将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範围。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企业当年度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契约,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人均350元的标準给予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培训合格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按照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标準给予企业补贴。
7、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市外优秀技能人才。企业正式录用的外地技师和高级技师,符合条件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并在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引进的我市紧缺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8、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做好技能人才规划和行业引领。大力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科技服务等社会组织。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需求等统计调查,建立行业主导的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通过授权委託、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技能人才规划编制、政策谘询、职业培训等交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
四、健全培养体系,完善多元供给,加快培养人才
9、加快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构建实训基地网路。以磨店高教基地为平台,加快建设资源共享、适应不同层级培训需要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为全市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各类企业提供实习实训、技能集训等服务。依託大型骨干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建立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构建实训基地网路;建立“合肥市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路信息平台”,提供技能人才资源统计、预测、信息等服务。
10、推进职业教育均等化,扩大教育培训规模。将技工院校纳入全市中等职业院校招生範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对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引导毕业生在肥就业,对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高等院校30%以上,中等职业院校60%以上)或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按照300元/人的标準,给予一次性补贴。
11、推进职业教育多元化,壮大教育培训主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民间资本投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领域的,依法享受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企业投资举办职业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整合和盘活职业学校存量资源,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技能人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力度,促进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优势互补、互利合作、深度融合、共同发展。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依託,行业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12、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建立长效机制。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结合企业需求,推行“订单式培训”、“委託式培养”,与企业在招生、培养、实训、就业等各环节深入合作,探索校企紧密合作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大对校企合作办校的监督与奖励,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鼓励企业为院校实训实习提供场所,选派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鼓励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生产和技术攻关,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支持公办职业院校根据自身需要引进优秀教师,对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给予配套资助。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
13、围绕重点产业和紧缺人才,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技师和高级技师社会化培养。加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力度,积极推荐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已认定为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市财政按国家、省项目资金3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新培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本市就业的,分别按照人均1000、2000元的标準,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奖励。在技术含量较高的骨干企业和教育培训成效突出的职业院校,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加速培养高技能人才,推广技能创新成果。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和省补助标準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五、改进管理方式,推动机制创新,营造发展环境
14、转变管理方式,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改革。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网路建设。扩大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鉴定覆盖面,推动企业职工参加鉴定。对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院校学生分别按照100元/人、150元/人的标準给予鉴定补贴。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鉴定程式,规範鉴定行为,确保考核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15、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多元评价机制。鼓励企业在国家职业标準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採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高级工、技师水平的职工,经企业确认后可由人社部门直接认定为高级工或技师。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鼓励企业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对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16、健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提升技能人才地位。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奖励办法,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面向全市一线技术岗位职工开展“合肥市技能大奖”和“合肥市技术能手”评选,并逐步提高奖励标準。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扩大高技能人才在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中的比例,为技能人才参与企业和社会管理创造条件。
17、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鼓励企业为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通过奖金、期权、股权分配等形式给予相应奖励。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可报考相应的公务员职位,并纳入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範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18、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工作督查。建立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巨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人社、教育、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农业、财政、国资、公安、城乡建设、房产、民政、商务、统计、人才办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有关行业协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技能人才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和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19、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经费渠道,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适当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部分用于支持技工院校发展。各县(市)、区财政要逐步增加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金投入。逐步将公办技工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经费,通过收支两条线等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适当增加市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份额。
20、切实改进服务,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十大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技能人才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工作健康发展。建立技能人才基础信息平台,推进资源信息共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功能,为企业引进技能人才、技能人才合理选择职业提供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规範企业用工行为。加快各类园区配套设施建设,为技能人才生产生活提供良好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技能人才工作的社会影响,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努力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