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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02 13:15:30 暂无评论 百科

澄迈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澄迈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範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和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下拨和县里预算安排及配套,专门用于城乡困难民众、优抚对象、受灾民众、特殊群体等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低保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优抚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涉及民政工作的各项专项资金。
第三条全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镇和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县民政局是全县民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民政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核查核定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按上级要求制定民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各镇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
3、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民政专项资金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把民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保障对象和相关部门拨付资金;
4、县审计局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各镇人民政府承担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审核申报、张榜公示和资金髮放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準确、及时报送各类资料;
其他涉及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範围
第五条 民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使用範围支出,严禁用于任何与其使用範围不相符合的支出。因自然减员结余的专项资金,只能在本类事业支出中调剂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类事业支出,不得挪用或交叉使用。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範围: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全县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均为保障对象。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範围:
持有农业户口的全县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均为保障对象。
第八条 救灾资金使用範围:
1、灾害应急救助。解决灾区受灾民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需要支出;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的费用;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3、灾区受灾民众,过渡性生活救助;
4、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
5、灾民损房恢复重建补助;
6、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7、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令春荒资金救助时间为上年12月至当年5月期间困难民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8、灾民生产恢复重建;
9、购置、储运救灾物资费用。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範围:
主要用于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生活补助。
第十条孤儿救助资金使用範围:
主要用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双亡,或者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由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且年龄未满18周岁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超过18周岁仍在高中、中专、中职院校或大学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至毕业)。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範围:
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对象、城镇户口“三无”居民、农村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和其他生活困难人员中大病患者的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优抚资金使用範围:
主要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定期抚恤及丧葬补助支出,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和各种伤残补助支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支出,优抚事业单位补助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维护支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其他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使用範围:
主要用于补助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範围:
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孤儿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其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维修和更新改造社会公共福利设施等方面。
第十五条安排各类社会捐赠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应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2、捐赠者无明确意愿,与民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3、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反馈捐赠者。
第十六条 其它资金的使用範围:
其他资金的使用範围按照当时有关档案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的审批程式及发放方式
第十七条民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应严格遵循“户报、村评、镇(街)审、县定”四个程式。
1、本人申请。由救助对象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其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提出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提出。
2、村(居)委会评议。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辖区内的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评议(评议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1人且为奇数),评议结果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重大疾病救助、紧急救灾等特殊情况公示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收集汇总后报镇政府。
3、镇政府受理。镇政府民政办收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按不同同资金类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人员对申报情况到实地进行逐一核查,摸清救助对象的真实情况,经初步核实后由各镇政府向县民政局报送申报材料。为确保公平公正,调查人员应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救助对象为村(居)委会干部直系亲属的,必须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核签字。
4、民政部门审批。在收到镇政府的相关申报材料后,县民政局应安排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原则上随机抽查数应在申报总数的20%以上。经核实属实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程式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审批结果应反馈镇、村,并在镇、村政务村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让救助对象知晓救助标準和救助金额。
第十八条民政专项资金审批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县民政局应将各类保障对象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式和补助标準等向社会公示,对社会关注而且直接关係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孤儿救助、灾害救助、长寿老年人补贴等民政专项资金,必须经村(社区)居委会评议、镇政府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报县民政局审批。各镇政府在向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报送公示的相关图片、文字资料。为防止公示走过场,县民政局应对各镇政府和村(居)委员会的公示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未按要求公示的要责令重新公示。
第十九条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由县民政部门按上级要求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和说明,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决定。在分配民政专项资金时,原则上不得“戴帽”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档案后,应按要求儘快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式报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财政部门应积极调度资金,严格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和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十一条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原则上由县财政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但对于特殊应急救助也可由镇政府发放。
1、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优抚补助、医疗救助等民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準,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直发到户”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要求定期发放的必须定期全额发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代领代发。
2、对灾后重建补助、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等特殊应急、临时困难性补助资金,可以由镇政府发放,但应及时发放到受灾民众手中,应在县财政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直发到户,且不得由村级组织代领代发。对于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应由相关镇政府负责派人直接送到救助对象本人手中,并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採取进村入户、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办法,做好救助对象摸底排查核实工作,全面掌握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自然减员情况,进一步畅通进出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防止虚报、冒领和“吃空头”的现象发生。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强化民政专项资金跟蹤检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在民政专项资金拨付后30个工作日内,应对其到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蹤检查,原则上对每一笔资金都要有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挤占、挪用或其它违规使用民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要责令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全面开展民政专项资金联合大检查。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县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二十六条实行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制度。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镇政府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民政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健全民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民政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各镇财政所应将民政专项资金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照统一的科目建立收支明细专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完整、準确。各镇政府民政办应建立辅助帐和台帐。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民政专项资金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县民政局在将各类保障对象的申报材料、审批依据、资金划拨档案、资金领取花名册等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优待抚恤补助、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和自然灾害救助等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库。各镇也应建立本地区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资料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镇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对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业务的岗位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相关部门、各镇以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救助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应按照“谁签字(或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向救助对象索取好处费的,要依法依纪从重处理;对截留、挪用、套骗、贪污、冒领、剋扣民政专项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索贿、受贿的;
2、剋扣、冒领、贪污、挪用、虚列、虚支民政专项款物的;
3、因管理不善致使民政专项款物遗失数额巨大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救助对象採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民政救济救助资金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后,应及时取消救助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同时,民政部门将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三条在民政专项资金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以及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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