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它们的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