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发的命令。
按照签发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词条收录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的第六十五号主席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65)
-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类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签发情况
第六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决定,免去丁关根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3月12日
第七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1月7日
第八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第九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第十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第十一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二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的决定:
一、免去徐绍史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何立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免去吴爱英(女)的法务部部长职务;
任命张军为法务部部长。
三、免去高虎城的商务部部长职务;
任命钟山为商务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