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啦资源网 http://www.fangdala.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长沙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0-10-13 07:58:54 暂无评论 百科
长沙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长沙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档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县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档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採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县地税局负责徵收,缴入县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计提和划缴。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县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县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照上级档案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徵收,并实行省与县5:5比例分成。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县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县水务局根据县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画。
县水务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县财政、发改、审计、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县财政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县财政局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地税、交通、水务等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档案规定,《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全资金徵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予以废止。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