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刑罚
判处主犯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十二年,从犯闫立军有期徒刑三年。
权责关键字
共同犯罪 故意伤害 法定最高刑 死刑 核准追诉犯罪故意 主犯 从犯 犯罪结果 有期徒刑 强制措施 抗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国山,男,1963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常永龙,男,1973年生,辽宁省朝阳市人。
犯罪嫌疑人丁国义,男,1965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闫立军,男,1970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董立君、魏江等三人上山打猎,途中借宿在莫旗红彦镇大韭菜沟村(后改名乾拉抛沟村)丁国义家中。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12月22日上午7时许,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为报复泄愤,对李万山、董立君、魏江三人进行殴打,并将李万山、董立君装进麻袋,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丁国山等四人用绳索将李万山和董立君捆绑吊于房樑上,将魏江捆绑在柱子上后逃离现场。李万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潜逃。莫旗公安局当时没有立案手续,也未对犯罪嫌疑人採取强制措施。2010年全国追逃行动期间,莫旗公安局经对未破命案进行梳理,并通过网上信息研判、证人辨认,确定了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下落。2013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闫立军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常永龙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25日,莫旗公安局通过莫旗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对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莫旗人民检察院、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案发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即逃跑,在得知李万山死亡后分别更名潜逃到黑龙江、陕西等地,其间对于死伤者及其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三)案发地部分村民及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本案虽然过了20多年,但在当地造成的影响没有消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决定。2015年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审理期间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等因素,判处主犯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十二年,从犯闫立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均未抗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伙同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的,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准追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争议焦点
行为人伙同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准追诉。
案例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伙同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的,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准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