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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20-12-04 01:18:34 暂无评论 百科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9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时间:2009年12月24日
  • 批准: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 意识,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注重实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职责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画;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组织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承办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画,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画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画和总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範围内的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学习教育培训计画,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
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把法律知识列入初任培训、后备干部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画。
学校应当结合自身教育特点,採取多种方式开展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
中国小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法制讲座和培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
经济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对管理、联繫的各类经济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企业对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流动人口、城市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信访人员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画,发挥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等文化经营单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电视、广播、报刊、网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题节目、刊登或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团体特点,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採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的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 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以多种方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在每年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的规範、调节、治理、保护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共场馆、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开展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公益活动,为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
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晋升、奖惩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提拔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考察其法律素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执法证件、授予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託,现就《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和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需要。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广泛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全局和长远。“法治宁波”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宁波的具体实践。推进“法治宁波”建设需要不断增强全市公民法律素质、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全市法治化管理水平,在全市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公正规範文明执法的良好社会环境,需要不断深入开展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制定可以使我市的法制宣传教育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普法,由过去的行政推动转变为法制促进,这对于不断加强和推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及“法治宁波”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和落实“大普法”工作格局的需要。
20多年来,我市连续制定和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5个五年规划,对提高全市公民法律素质、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推进全市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市和全国一样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複杂和突出的矛盾问题,各类违法犯罪和涉法问题事件不断发生,要调节好各种利益关係,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涉法问题事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调处不同利益纠纷,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的本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全国和省、市普法规划都明确要求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和有效奖惩激励机制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但是,由于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长期稳定性和规範约束性不够强,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不足。如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认识不足,对贯彻实施普法规划重视不够、部署不力、工作不实、要求不高,把法制宣传教育看成“软任务”和“份外事”,存在重形式轻实效、敷衍应付和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和考试考核等现象。这些问题不足,已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和制约了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和作用发挥,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确立法制宣传教育的地位、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更好地完善落实“大普法”工作格局,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持久深入发展和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走在前列的需要。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市的共同努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始终位于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我市法制宣传教育通过2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不断进步提高,取得了积极明显成效,创造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如我市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创建工作、“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建立完善“大普法”工作格局和法制新闻宣传等都多次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经验和做法在全国、全省推广。可以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情况在全国、全省和同类城市中都属于基础扎实、成效明显、发展较平衡和水平层次较高的副省级计画单列市。目前,全国已有江苏、广东、宁夏、天津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洛阳、乌鲁木齐、珠海等3个较大市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我市作为沿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治建设水平层次较高的城市,应当及时制定《条例》以巩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多年成果,确立成功经验和有效举措,促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向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发展,继续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条例(草案)》形成的过程
2007年,《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被列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此后,市司法局开始就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开展了相关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广泛收集有关立法信息资料,并召开市中级法院、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徵求意见建议,对当前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同时,前往成都、洛阳等地进行立法专题调研,参考和借鉴外地法制宣传教育立法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条例(草案)》的初步框架和主要内容。2008年8月,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9年立法建议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调研论证后,《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条例》被列入2009年立法计画制定项目。市司法局根据立法计画的要求,抓紧做好相关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随及传送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办进一步徵求意见建议,并召集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办负责同志进行座谈讨论,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经数次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2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式,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再次徵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7月16日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三、对《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对象。《条例(草案)》第一条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规定:法制教育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第五条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学习和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教育。第六条到第十条突出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城(乡)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二)关于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开展法制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将法制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画,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应当结合国家和本市实际,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法制教育,发挥法律的调节、治理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角色定位。三是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到第二十条突出了组织和宣传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公务员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法制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践,向公民开展法制教育,其法制教育工作计画和总结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这些条款明确体现了建立完善及落实“大普法”工作格局、工作机制的要求,有利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普法”总体规划,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改变了过去普法工作由普法办唱“独角戏”的状况,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能、作用和影响。四是明确了有关社团、民众自治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倡导法律从业人员、法律专业学生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和影响力。
(三)关于考试考核制度。 一是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画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目前,市和除鄞州区外的10个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均已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普法办对各地的年度和对各地、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阶段性评估考核也都在正常组织实施。二是明确了法律考试的对象及要求。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全国和省、市“五五”普法规划,2007年中组部、中宣部、法务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执政能力的意见》,2008年省、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有关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工作的意见,都要求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省和我市及各县(市)区都已分别组织过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实践证明,这是检验和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有效方式,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推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第二款规定,对拟提拔使用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考察其法律素质。第三款规定,对录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初任培训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三是明确了法律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法制教育考试工作。
(四)关于奖惩制度。《条例(草案)》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措施,有利于调动激发各地、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条例》具有刚性约束力,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从而保证和促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切实落实和圆满完成,更好地在我市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公正规範文明执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和环境,积极服务和促进“法治宁波”建设,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和促进我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3日上午、下午对《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4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增加“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中增加“注重实效”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四项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在内容上存在重複,经研究,第五条第四项是对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的表述,第二十五条是对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的具体表述,侧重点不同,建议不作修改。同时有的委员提出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组织、指导法学专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文字表述上不準确,经研究,建议删去“指导”两字。(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城乡居民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的委员提出,条文中表述的重点对象之间存在重複和交叉,既没有突出重点也没有包含事业单位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重点人群。经研究,这些重点对象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今后也会发生变化,建议删除相关内容,统一表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制定教学计画应当是学校的职责而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经研究,建议作相应的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六、有的委员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的“流动人口”表述提出异议,建议表述为“流动人员”,经研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刚通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在实践中公安部门也主要是对进行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所有的流动人员进行管理,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经研究,建议删除“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明确参与“法律六进活动”的主体是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等人员。(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专题活动不一定要在每年12月4日一天内完成。经研究,建议修改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并对文字表述前后顺序进行了调整。(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九、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法律的保护作用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十、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但第二款、第三款只规定了考核的内容,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合併。同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将第三款规定的“年度考核”修改为“监督检查”。(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十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中“按规定”三个字删除。(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十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在实践中难以做到,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将条文中“按规定”三个字删除。(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之一。为了制定好《条例》,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2008年11月,内司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赴先行立法的兄弟城市进行学习考察,重点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今年上半年,内司工委多次听取市司法局立法起草情况介绍,就《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研究沟通。7月16日市政府召开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8月6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实施了5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干部民众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显着提高,为建设“法治宁波”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由于五年规划的约束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弱,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它看作是“份外事”、“软任务”,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机构职责、监督保障和我市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有利于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依靠行政推动向依靠法制推动转变,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规範化,更好地服务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国普法办明确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加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设,同时为推动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工作积累经验。”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有立法权的省、市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综上,根据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宁波实际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条例(草案)》内容可行性的基本看法
《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从我市实际出发,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主管部门、对象要求、机构职责、监督保障、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範,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与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1、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建议将《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改为《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条例》。宣传与教育是普法的两方面内容,两者并不相互包含,而且国家的相关档案一直沿用“法制宣传教育”一词,已经固定化,其他省市的立法也全都採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名称。
2、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在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设定了党委组织、宣传部门的义务,不太适宜,建议将“组织、宣传部门”改为“公务员主管部门”。
4、《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妥,与人大、政协的性质相违背,建议删除。或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
5、《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将“任命”改为“提拔任命”,以缩小考试範围。
6、《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不妥,建议改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条例(草案)》条文不多,共三十四条,但分了六章,其中第四章才三条,可以考虑去掉分章的安排,使整体结构更加紧凑。
审议中,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结构、文字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以上意见请连同《条例(草案)》及其说明一併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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