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通过时间:2013年7月30日
- 施行时间:2013年9月1日
-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2013-07-30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具体内容
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
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
(三)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画;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画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画,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条 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任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培训规划和教学计画。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执法能力培训和考核,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画,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国小校应当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工作。中国小校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旅游、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并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路等大众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加强法制新闻报导和典型宣传,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採取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本村或者社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的特点,採用喜闻乐见、富有实效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社区、学校、企业应当採取设立法制宣传栏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
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利用所辖场地,建立与环境相协调的法制宣传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制宣传。
第十九条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谘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挪用、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託,现就《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制定草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不适应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如职责不清、考核不严、奖惩不力等,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规範有序,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为平安海南、法制海南、和谐海南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亟需立法;二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为落实党的十八大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规範、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服务;三是自“一五”普法以来,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了一系列长效机制,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巩固,制定切合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二、草案起草经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省司法厅起草了草案,经第六届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政府及主管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重要单位责任、考核和奖惩等几个方面,主要特点:
(一)突出重点宣传对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一是建立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任命、考察制度,即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将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三是学法用法考试制度,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以各种形式学习法律,并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四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司法、执法能力培训考核制度。
(三)严格考核、奖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条例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进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解读
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经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新《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我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至今已有25年,但职责主体不明、监督不到位等诸多因素仍困扰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中国小要有专人负责法制教育
新《条例》规定,各级各类中国小校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画。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甚至严重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损害了教师的良好形象。
为此,《条例》规定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国小校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新《条例》从三方面对干部学法用法作出规定
干部的水平,关係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新《条例》从三大方面对规範干部学法用法作出规定。
《条例》提出,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完善公职人员任命、考察制度,规定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在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要将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
严禁挪用普法宣传经费
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同时,各级政府要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挪用、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等行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审查意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託,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工委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普法二十多年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处于实施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中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普法工作不协调、不规範、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範开展,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必要的。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际,内容基本成熟,建议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定义问题
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条例应当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定义。我们认为,在条例里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是有必要的,建议增加一条明确其定义。
二、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条已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具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后面又指出“重点是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我们认为,不同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有不同的重点,作为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将其教育重点对象予以固定似不妥,而且从概念上讲有交叉重叠。建议将第四条后一句删去,保留前一句即可,即“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具有接受能力的公民。”
三、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问题
建议《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增加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私分、截留。
四、关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处分许可权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权,不符合管理许可权规定,实际工作中可能也难以实施。建议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五、关于国家机关集体学法制度问题
《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领导集体学法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
六、关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责任问题
建议增加一条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责任。
七、其它
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条中“法制实践”修改为“法治实践”。
2、《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教学大纲”提法,教育部门已经多年不用,建议修改为“教学计画”。
3、旅游业是海南的重要产业之一,旅游景点也应当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公园、车站、机场、港口”后面增加“旅游景点”。
修改意见报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7月29日下午对《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全面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7月29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行政。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条例的
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準备,建议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报导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
国家机关负责人要集体学法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条例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是一切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条例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国家工作人员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同时,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培训规划和教学计画。
国家机关负责人要集体学法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条例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是一切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社区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条例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国家工作人员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同时,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育培训规划和教学计画。
条例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执法能力培训和考核,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
条例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还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画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画,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画,保证学校的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
条例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还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画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画,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画,保证学校的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挪用侵占普法经费应当担责
条例规定,工业和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旅游、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并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要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加强法制新闻报导和典型宣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本村或者社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的特点,採取喜闻乐见、富有实效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谘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条例还规定,挪用、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工业和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旅游、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并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要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加强法制新闻报导和典型宣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本村或者社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的特点,採取喜闻乐见、富有实效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谘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条例还规定,挪用、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