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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献血条例

2020-09-29 16:37:48 暂无评论 百科

南京市献血条例

《南京市献血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本条例共六章四十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京市献血条例
  • 批准时间:2017年12月2日 
  • 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 制定机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批准机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例发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档案
苏人发〔2017〕61号
关于批准《南京市献血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献血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条例全文

南京市献血条例
(2017年10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员和组织
第三章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四章保障和激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採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献血无不良反应、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医疗临床用血除按照国家规定标準收取血液採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称临床用血费用)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献血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采供血专业队伍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由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年度献血计画及其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採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资料库建设、捐献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献血事业进行公益捐赠。
第八条对在献血事业中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动员和组织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用血需求,制定年度献血计画并组织实施。年度献血计画包括医疗临床用血需求、献血宣传、採血点设定、应急献血以及监督考核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献血计画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画,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本单位员工或者本居住区公民参加团体献血活动。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宣传教育计画,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由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献血宣传教育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协同实施献血宣传教育工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製作刊播献血公益广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设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的普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网路、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轨道交通等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本市採血点布局按照固定採血点为主、流动採血点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确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固定採血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固定採血点建设标準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固定採血点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设定流动採血点,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连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单位和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发布、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核销、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具有高危行为献血者的筛查和禁止制度。属于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的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不得献血,採血点不得採血。
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疾病控制、医疗机构等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提供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名单并及时更新。採血点应当严格筛查,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人员予以禁止。
第十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献血预备人员信息库,鼓励公民自愿加入,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单位员工自愿加入。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回响措施,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献血。
第三章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第十六条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以下称血站)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採集、检测血液和製备血液产品;
(二)负责医疗临床用血业务指导;
(三)提供血型鉴定、疑难配型、团体献血预约等服务;
(四)受理献血服务和血液质量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禁止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採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活动。
第十八条血站应当建立采供血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採血量、供血量和血液库存量;
(二)临床用血费用免交数额;
(三)採血点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繫方式;
(四)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其程式。
第十九条献血者在献血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提供其健康信息,可以提供其亲属信息。
献血者不得提供本人及其亲属的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献血者进行检查和血液检测。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血站不得採血,并应当向献血者说明情况。採血后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向献血者告知血液检测情况,并建议其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检查。
第二十一条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献血量可以选择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两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献血者献成分血的,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录入献血者及其亲属姓名、献血时间、献血量等信息,作为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时核销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血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献血者献血后,血站应当依法颁发《无偿献血证》,可以发放献血纪念品。
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画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颁发《完成献血计画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按照规定设定输血科或者血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并与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联网。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医疗临床用血计画,建立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七条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血站可以组织献血预备人员自愿献血。需要从外地调剂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自体输血等新型医疗技术,採用血液保护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方法提高科学用血水平。
患者自体输血产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範围。
第四章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苏省献血条例》对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及其亲属已有优待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外,本市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参加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免费体检;
(二)除临床急救用血外,优先安排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
(三)患大病并有特殊困难的献血者,可以申请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来源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可以接受社会指定捐赠;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进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积分入户加分政策。
第三十一条献血者及其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通过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直接核销。医疗机构暂不具备直接核销条件的,由血站核销。
第三十二条公民无偿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补贴或者补休。
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以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苏省献血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血站、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使用虚假证明档案骗取无偿献血奖励和优待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荣誉、收回证书,追回其所获奖励及相关经济利益,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外国公民,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献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在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享受优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或者实施细则,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献血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0日审议制定,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献血工作事关人民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市人民政府在2000年制定了《南京市献血办法》,对规範我市采供血秩序、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我市献血工作遇到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血液库存无法满足用血需求、保障激励举措有待加强等新情况、新问题,政府规章的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市献血工作发展实际。今年7月,《江苏省献血条例》进行了修订,确立了新时期献血工作的主要制度和发展方向。我市迫切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因地制宜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满足地方实际需要。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条,分为总则、动员和组织、采供血和临床用血、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在上位法较为完备的前提下,《条例》立足“不重複、有特色”的思路,着力扩大献血社会参与面,建立和完善激励献血的措施等,以规範我市采供血秩序,保障献血和临床用血的安全和需要。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完善献血工作管理体制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献血工作体制机制和职责分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条例执行。一是第五条第一款建立政府保障机制,规定政府应当保障献血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对采供血专业队伍建设;二是第五条第二款确立政府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用以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第六条进一步理顺主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四是第十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献血宣教方面的职责规定,使宣教工作规定更加明确,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採血点的规划和设定
採血点的设定直接影响献血者的数量,进而影响採血总量,因此有必要对採血点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定。《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我市採血点布局总体原则,即以固定採血点为主、流动採血点为补充。同时,分别对固定採血点、流动採血点设定做出具体规定:第二款要求卫计部门组织编制固定採血点的布局规划,制定建设标準;第三款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固定採血点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第四款规定了流动採血点设定。
(三)提升献血和用血便民程度
一是建立连通各方的献血工作信息化制度。针对当前献血工作在各阶段存在很多漏洞和薄弱环节,相关部门信息不能互通,应急处置不及时,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不便捷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建立献血工作信息化制度,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连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单位和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发布、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核销、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同时,第二十二条完善信息登记相关规定,明确血站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作为用血核销费用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并与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联网。
二是建立用血费用便利核销机制。目前,由于献血和用血之间信息不连通,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在就诊医院核销,只能回到血站核销,“献血容易用血难”成为突出问题。为此,第三十一条规定,用血费用由就诊医院通过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直接核销,医院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再由血站核销。这一机制将有效解决用血者在医院和血站来回奔波的麻烦,给献血者用血提供便利。
(四)建立高危献血者筛查和禁止制度
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明文规定,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不得献血。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献血,可能给用血者造成重大伤害,但这一规定在实施中缺乏落实机制。从保障市民用血安全出发,第十三条建立高危献血者的筛查和禁止制度,公安、法务部门应当将上述人员名单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卫计部门,採血时将对这类人员直接予以禁止。这项规定,将有效预防採集不合格血液行为的发生,以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五)固化具有我市特色的优待规定
在省条例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对我市优待规定进行梳理、细化,以体现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九条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献血法、省条例已有优待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具有我市特色的优待规定,包括可以享受免费体检、优先用血、申请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积分入户等优待。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无偿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补贴或者补休。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以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审议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献血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卫计委、法制办以及省血液中心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献血动员和组织、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献血保障和激励措施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条例解读

起草背景

献血工作事关人民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市人民政府在2000年制定了《南京市献血办法》,对规範我市采供血秩序、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我市献血工作遇到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血液库存有时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障激励举措有待加强等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南京市献血办法》的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市献血工作发展实际。2016年,南京市人大将《南京市献血条例》立为立法计画,结合2017年9月修订《江苏省献血条例》,我市迫切需要因地制宜进行细化和补充, 完善南京地区采供血的相关政策措施,确立新时期我市献血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以满足地方实际需要。

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保障献血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对采供血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年度献血计画及其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进一步理顺主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献血宣教方面的职责规定,使宣教工作规定更加明确,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用血需求,制定年度献血计画并组织实施,年度献血计画包括医疗临床用血需求、献血宣传、採血点设定、应急献血以及监督考核等内容;规定了我市採血点布局总体原则,即以固定採血点为主、流动採血点为补充,同时分别对固定採血点、流动採血点设定做出具体了规定。

便民程度

《条例》创设了连通各方的献血工作信息化制度,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工作信息化平台,连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单位和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发布、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核销、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
同时还完善了信息登记相关规定,明确血站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录入献血者亲属姓名等信息,作为用血核销费用的依据。医疗机构要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并与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联网。
此外,为了给献血者用血提供便利,应当建立用血费用便利核销机制。用血费用由就诊医院通过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直接核销,医院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再由血站核销,从而有效解决用血者在医院和血站来回奔波的麻烦。

保障能力

《条例》规定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献血预备人员信息库,鼓励公民自愿加入,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单位员工自愿加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回响措施,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献血。

源头血液安全

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明文规定,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不得献血。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献血,可能给用血者造成重大伤害,但这一规定在实施中缺乏落实机制。为了进一步保障市民用血安全,《条例》创设了高危献血者的筛查和禁止制度,规定了公安、法务部门应当将高危行为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卫计部门,採血时将对这类人员直接予以禁止,从而有效预防採集不合格血液行为的发生,以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管理科学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设定输血科或者血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医疗临床用血计画,建立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同时鼓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自体输血等新型医疗技术,採用血液保护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方法提高科学用血水平。

人文关怀

在省条例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对南京市优待规定进行梳理、细化,增加了具有南京市特色的优待规定,包括可以享受免费体检、优先用血、申请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积分入户等优待。
公民无偿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补贴或者补休;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以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是事关人民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工程。《条例》的通过,将我市献血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势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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