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 外文名: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4-01-22
- 索 引 号:750218682/2014-00940510
- 主题分类:文秘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最佳化会展业市场环境,规範会展活动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特色节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画,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会展协定,负责招展办会、宣传推广、安全保卫等具体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会展活动应当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会展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採取措施,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会展业发展办公室是本市会展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财政、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科技、市政公用、质监、安监、食品药监、规划、外侨、旅游、国土资源、建设、价格、商务、交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範,引导会员规範经营,建立会展企业诚信体系,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决策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分析会展数据、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业採取巡迴展等方式,推介宣传西安优势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
第十一条 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为会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定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数量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会展业管理机构商定。
第十三条 会展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设施和会展场所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划定一定数量的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申请设定广告。
户外广告设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式、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会展活动期间,会展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会展规模与公共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车辆,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工商、智慧财产权、质监等部门及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媒体应当对会展活动加强宣传,传播相关信息,营造会展氛围。
第十七条 参与会展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採取或者变相採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章 扶持培育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培育力度。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扶持补助:
(一)会展项目、企业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会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会展宣传和招商推介。
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会展活动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会展活动,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发布会展业年度报告,编制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列入会展活动指导目录的项目,举办单位可以申请扶持补助。
按照3个月之内不重複举办题材、名称等相同或相近展会的原则,对重複办展的项目,会展业管理机构协调举办单位自行调整后纳入年度会展活动指导目录。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引进品牌展会,提升展会、地方特色节庆活动的影响力。
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活动的招徕、举办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会展业发展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会展场馆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会展场馆周边的交通、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
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场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施工建设等方面应当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业市场的开发、场馆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会展企业通过兼併、收购、联营等形式组建大型会展产业集团,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认证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展台搭建、策划等会展配套服务机构,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培育地域特色鲜明、产业优势突出、民众参与性强的展销及地方特色节庆等会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会展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把会展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纳入市人才管理工作规划。
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会展人才,所产生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会展企业可列入成本核算。
高层次会展人才户籍迁入、子女入学可按本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鼓励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第三十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为本市会展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鼓励品牌展会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着名商标。
对会展企业首次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章 规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年度会展计画申报制度。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会展业管理机构提交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展会计画,会展业管理机构依据所报计画开展会展项目推介、宣传、协调和信息谘询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申请人应当向会展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会展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以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和相关协会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和相关协会在核准前应当徵求会展业管理机构意见。
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应当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客观、準确、真实地发布会展活动的招商招展信息和宣传广告,不得随意变更展会名称、地点、时间和主题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会展活动举办场所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会展活动举办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安全标準和规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誌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準的规定;
(三)专业性场馆应当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出入安全检查系统。
第三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定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会展、工商、公安、智慧财产权、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展单位有关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参展单位应当配合举办单位进行参展项目智慧财产权状况审查,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对未能提供权利证明的,举办单位不得允许参展单位以相关智慧财产权名义进行展示、展销和宣传。
第三十九条 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单位资质审查并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契约。
参展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参展契约义务,不得转售、倒卖、转让或者转租展位。
参展契约示範文本由会展业管理机构会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二)展示、展销伪劣、不符合节能标準、未取得强制性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
(三)侵犯他人智慧财产权;
(四)进行虚假宣传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应当委託具有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布置会展活动现场。
第四十二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迅速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的城市容貌秩序,并向会展业管理机构提供本次会展活动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举办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补助和奖励资金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依法追回,取消申请扶持补助和奖励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举办单位随意变更展会名称、地点、时间和主题内容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办单位未与会展活动举办场所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举办单位未在会展活动现场设定投诉处理点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展单位转售、倒卖、转让或者转租展位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展位费一倍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展单位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先行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会展业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议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升级、扩大贸易、拉动需求、稳定增长等发挥着巨大作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会展业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今年(2013年)上半年,全市共举办有规模会展活动87个,参展商13.92万人次,专业观众14.79万人次,普通观众314.94万人次,新增就业岗位2.1万个,展会成效额600.3亿元,创造社会综合经济效益50.46亿元。西安已成为全国最具潜力的会展目的地城市。
当前,国内中心城市会展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城市都在政策法规方面予以支持,从而让当地促进会展业发展有法可依。哈尔滨、长春、南京等9个副省级城市及长沙、贵阳、石家庄等省会城市先后出台了有关会展业管理的政府规章或规範性档案,南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颁布施行。近几年,我市也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西安市会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会展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档案,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会展业发展,但会展业规模小、品牌会展项目少、会展企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致使我市会展业发展潜力和优势难以充分发挥,急需制定出台促进会展业跨越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起草过程
《条例》列入2013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2012年市会展办起草《条例》上报市政府后,经市法制办、市会展办、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多次共同实地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条例》,《条例》于2013年3月4日第43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会议要求,市会展办充实完善条例内容,进一步制定有利于推动会展业蓬勃发展的系统性扶持与促进措施。为了落实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市会展办本着“降低门槛、鼓励发展、培育扶持”的原则,重新起草了《条例》,于4月底完成初稿。5月份,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制委、市法制办和市会展办多次研究讨论,数次易稿,经过反覆修改后,形成徵求意见稿。6月份以来,由市法制办牵头,市会展办配合,先后两次就《条例》修改稿书面徵求了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办和市会展办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报送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稿。7月23日第6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会展活动的界定。
传统意义的“会展活动”是指各种类型的展览展示活动,近年来,随着会议产业的不断发展,多数城市也将会议、节庆纳入“会展活动”的範畴。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着眼“大会展”的发展理念,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也把会议及节庆纳入到条例扶持和规範的範围内,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经济的发展。因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展览、会议、展销、节庆等活动。”
(二)关于会展业公共服务。
针对我市会展业要在鼓励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程式,降低门槛设定、提供公共服务。《条例》专设一章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活动期间对宣传、交通、治安、餐饮等的服务保障职责。《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界定了会展行业协会及服务机构的职能。
(三)关于会展业扶持培育。
我市会展活动需要政府强力的培育扶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汲取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和作法,《条例》坚持了以规範促发展的原则。为了加大会展业资金扶持力度,《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二十一条对制定优惠政策、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壮大会展主体做出了相关规定。为了加大会展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条例》第二十八条还对建立人才基地、引进优秀人才、搭建合作平台做出了相应要求。
(四)关于会展业规範管理。
由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目前尚处于快速提升阶段,会展市场还不够规範,带有扶持与服务性的、非强制性的监管对于会展业的发展壮大仍然至关重要。本《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是本市会展业发展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安、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会展业的监督管理,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为了规範以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有效保护会展活动期间的智慧财产权,《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承办单位在展会智慧财产权保护中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升级、扩大贸易、拉动需求、稳定增长等发挥着巨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西安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徵求意见。在深入曲江国际会展中心、绿地笔克展览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了会展举办单位、会展场馆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相关专家学者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9月11日至13日,法工委会同市会展办、市人大财经委、市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见稿。之后将徵求意见稿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单位和市人大财经委徵求意见。9月29日召开了有市财政局等16个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徵求意见稿徵求意见,并在徵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10月12日,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和徵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立法目的中体现发展会展业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个指导思想,据此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最佳化会展业市场环境,规範会展活动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会展业要突出西安历史文化特色,同时带动地方相关产业的意见,因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增加“增强会展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的表述。
二、关于服务保障
条例草案第二章标题原为公共服务,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更準确的概括本章条款的内容,将条例草案第二章的标题修改为“服务保障”。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对于政府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的内容较少,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我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作好服务保障,因此增加了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会展管理机构商定,合理设定临时停车泊位及数量;在市政设施和会展场所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划定一定数量的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申请设定广告;根据会展规模与公共运输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车辆,适当延长运营时间;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工商、智慧财产权、质监等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禁止强制参展及乱收费等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和十七条。
三、关于扶持培育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明确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建议对政府建立专项资金的用途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确保专项资金对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培育力度,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十九条的内容整合细化后,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同时,为了加强政府对会展业的引导,增加了会展管理机构每年发布会展业年度报告,编制会展活动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列入目录的项目,举办单位可申请扶持补助,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鼓励西安本土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做大做强。徵集意见过程中也有单位提出要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委员会採纳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徵集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要鼓励本土会展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因此,增加了关于鼓励品牌展会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着名商标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规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对会展计画申报流程进一步明确,以利于促进服务和规範管理。因此,增加了实行年度会展计画申报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加强对参展项目智慧财产权等方面的审查。据此,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完善,明确“对未能提供权利证明的,举办单位不得允许参展单位以相关智慧财产权名义进行展示、展销和宣传”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会展活动期间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建议对参展单位的行为作出规範。因此,增加了在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鑒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二十条第二款、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对扶持补助和奖励进行了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补助和奖励资金应当规定相应罚则,因此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细化后,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于部分禁止行为在法律责任部分缺失相应处罚。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设定相关法律责任与之相对应。故条例草案修改稿增设了相应的罚则,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
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对增设的有关条款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此外,还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範的要求,对条例有关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五十条。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际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交由市人大财经委先行审议。市人大财经委非常重视这项工作,近年来,先后三次进行了立法调研,派员随调研组专程赴广州、南宁、长沙、贵阳等地考察学习,撰写了立法调研报告,并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全过程。2013年5月,市会展办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并徵求意见,市人大财经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22条书面修改意见,市会展办积极地进行了採纳。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财经委又通过网路向社会公布了《条例(草案)》,广泛徵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财经委于2013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九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会展业是一种新型经济形式和新兴产业,对经济社会具有拉动效应,是衡量一个城市国际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会展行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整合资源、打造品牌”的发展思路,创新运行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培育会展市场,推动我市会展业迈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去年(2012年)以来,全市共举办有规模会展活动241个,展会成交额1662.9亿元。但是,我市会展业发展仍存在着规模小、品牌少、竞争力不强、管理不规範等问题。为进一步培育和规範我市会展市场,营造良好的会展环境,推动我市会展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了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经验,思路较为清晰,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应全面体现《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本市会展业的服务和管理,培育和规範会展市场,保护会展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会展的概念
《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会展的概念。建议进一步明确概念的外延,列举一些会展的表现形式,使人一目了然。建议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论坛、研讨会和节庆等活动。”
三、关于会展活动的原则
会展活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能搞浪费资源的形象工程。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会展活动应当坚持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关于协调机制
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增加落实配套服务的内容,将该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决策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安排和落实配套服务工作。”
五、关于会展数据统计工作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了会展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九条规定了会展数据统计工作。鑒于会展数据统计也是会展业管理机构的职责,而且统计工作不仅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也应为会展企业服务,会展信息发布应遵循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等,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统计分析本市会展数据,进行市场预测、信息谘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并将其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
六、关于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一项重大的促进措施,应明确其用途。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会展活动,培育、扶持自主会展品牌,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七、关于对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的扶持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的依据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关于参展商的义务
参展商在展会上的行为关係到展会的品质,有必要对之加以规範。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参展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参展契约义务,不得转售、倒卖或者转租展位,不得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或者封建迷信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九、关于法律责任
虽然是“促进”条例,但法律责任不明确就会缺乏约束力。建议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些责任条款,如增加对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内容、未在会展活动现场设定投诉处理点、未对参展项目的智慧财产权状况进行审查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具体文字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规範管理本市会展业,对会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徵集、管理大型会展活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培训会展人才;”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相关部门在会展活动期间应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为会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在会展活动期间,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定临时停车位。”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活动期间,为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式、优先办理。”
(七)《条例(草案)》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八条,除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七条,都省略了主语,建议予以明确,使责任主体更加清晰。
(八)《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中的“申请人”应是与会展活动直接相关的“举办单位”,建议将“申请人”改为“举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