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範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济宁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 档案:《地方志工作条例》
- 公布城市:济宁市
- 实施部门:济宁市政府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一)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和实施地方志编纂业务规範;
(五)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六)建设管理地情网站和方誌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七)组织整理旧志,徵集、保存地方志文献;
(八)组织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业务培训;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和实施地方志编纂业务规範;
(五)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六)建设管理地情网站和方誌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七)组织整理旧志,徵集、保存地方志文献;
(八)组织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业务培训;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分 别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编纂地方志应做到存真求实,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地方志编纂时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照年度组织编纂,以出版年份为序号。
第十一条
地方志资料应按下列规定徵集和管理:
(一)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徵集地方志资料;
(二)地方志资料归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或持有的,应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供真实、準确的资料。地方志资料所有者或持有者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三)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所需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和複製,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除外;
(四)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地方志资料及形成的文稿,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妥善保存,不得损毁;
(五)编纂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交方誌馆保存和管理。
(一)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徵集地方志资料;
(二)地方志资料归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或持有的,应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供真实、準确的资料。地方志资料所有者或持有者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三)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所需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和複製,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除外;
(四)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地方志资料及形成的文稿,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妥善保存,不得损毁;
(五)编纂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移交方誌馆保存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