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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管理办法

2020-11-29 14:50:48 暂无评论 百科

陕西省教育厅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管理办法》意在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规範本厅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管理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规範性档案监督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陕西省教育厅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管理办法
  • 适用地区:陕西省

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规範本厅规範性档案制定和管理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规範性档案监督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规範性档案的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範性档案是指本厅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範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覆适用的档案总称。
第四条规範性档案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或行政机关规範性档案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第五条制定规範性档案,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或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範性档案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制定规範性档案,应当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範、简洁、準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範性档案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作重複规定。规範性档案应当明确本档案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範性档案名称称。
第七条规範性档案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特殊需要的,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各处室(单位)负责规範性档案的制定、修订、归档和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规範性档案的登记、编号、发布和文字审核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制定规範性档案,应填写《陕西省教育厅规範性档案立项审查表》(见附属档案),报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同意后立项;立项后,政策法规处应督促各制定处室(单位)于1月内拟定出草案。制定规範性档案应当充分调研论证,採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十条制定规範性档案,应按程式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由我厅牵头与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範性档案,各制定处室(单位)应以我厅名义徵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再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範性档案,由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并统一登记、编号、发布。厅入口网站设立规範性档案专栏,以方便公众查询、下载。
第十一条规範性档案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前,先由办公室对其进行文字审核,再由政策法规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各制定处室(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範性档案草案文本;
(二)规範性档案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依据、拟解决的问题、制定过程、徵求意见及採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
(三)主要依据资料。
第十二条各处室(单位)应在规範性档案发布之日起5日内,履行备案程式,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範性档案正式文本5份、电子文本1份;
(二)规範性档案起草说明1份。
政策法规处应在规範性档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程式和要求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省政府或省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厅规範性档案的备案审查意见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厅规範性档案提出的质疑或建议,由各制定处室(单位)按程式和要求具体负责办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规範性档案的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各制定处室(单位)具体负责,应定期或适时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处应对每件规範性档案的有效期限登记在案,每半年发布1次到期预告;各处室(单位)应对制定的规範性档案登记在案,适时进行清理或修订。
第十五条修订规範性档案的程式和要求同制定规範性档案的程式和要求。

时间範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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