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奎显,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南乐县千口乡孟庄村人。原系河南省南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4年9月违纪被查。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20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仇奎显
- 国籍:中国
- 民族:汉族
- 出生地:河南南乐县
- 出生日期:1956-07-15
- 性别:男
人物履历
历任南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南乐县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南乐县城市建设和管理合力团团长、南乐县旧城改造提升指挥部指挥长。南乐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4年8月5日,南乐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仇奎显辞去南乐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9月,河南省濮阳市纪委对南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仇奎显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仇奎显的行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日前,市纪委已将仇奎显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4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2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提起公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奎显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台前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宣判
2015年3月20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奎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数罪併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仇奎显所退缴赃款,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仇奎显的刑期2014年8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