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执行国有资产者职能的代表,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等职能。现已更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执行国有资产者职能的代表,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等职能。
其具体职责是: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及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③参与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回收投资的再分配,对各类国家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和监督,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④对国有资产的运用情况实施检查,促进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大力提高经营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⑤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级国营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项工作,并参与决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分配和合资企业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分配。
⑥审批中央级国营企业承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和兼併、拍卖、破产清理等经济活动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问题,审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评估和财务处理问题。
⑦组织推动中央和地方企业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⑧管理设在中国境外的国有资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⑨指导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组织机构 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局内设若干职能司(室),如工业、交通、建筑国有资产管理司,商业、贸易、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司,农业、文教、行政国有资产管理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司。此外还有国有资产管理科学研究所,资产评估中心和经济科学出版社等。
组织机构 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局内设若干职能司(室),如工业、交通、建筑国有资产管理司,商业、贸易、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司,农业、文教、行政国有资产管理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司。此外还有国有资产管理科学研究所,资产评估中心和经济科学出版社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定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