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男,重庆市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张淳
- 国籍:中国
- 民族:汉
- 出生地:重庆市
- 出生日期:1954年
- 职业: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 代表作品:《信託法原论》等
人物简介
195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1997年起任中国着作权法研究会理事,自2004年任中国民法研究会理事。
主攻方向
民法
契约法
信託法
科研项目
1,1998年独立完成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有资产信託管理法律调整",经费0,5万元。
2,1996年独立完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国有企业信託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经费1,8万元。
3,1992年独立完成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我国现阶段商业信託关係法律调整研究",经费0,8万元。
学术着作
《信託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
论文发表
1,"诺成契约:我国信託法关于对信託契约定性的规定及其完善",《社会科学战线》07年第2期。
2,"试论受违反信託的赔偿责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3,"条款增补:我国信託法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人大複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4期全文转载。
4,"第三人欺诈与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人大複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1期全文转载。
5,"信託契约论",《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6,"论关于能够成为民事行为瑕疵的错误",《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7,"《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评析",《法学杂誌》2003年第5期。
8,"大陆信託法的增补",台湾《月旦民商法杂誌》2003年第2期。
9,"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江海学刊》2003年第6期,人大複印资料《民商法学》2004年第2期全文转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託法对英美信託法特有规则的移植及其评析",《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人大複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3期全文转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託法中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续)",《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人大複印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4期全文转载。
12,"民事调解协定具有契约性质",《法治时代》2002年第11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面面观",《学海》2002年第1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託法中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人大複印资料2002年第6期全文转载。
15,"刍议企业託管担保",《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16,"英国法对未成年人契约的调整",《法学杂誌》2001年第4期。
17,"浅议对告知义务不履行与沉默欺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18,"立法与理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契约变更权",《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19,"论《英国错误陈述法》",《法学杂誌》2000年第6期。
20,"企业託管经营契约初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
21,"试论对企业託管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22,"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人大複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4期全文转载。
23,"论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契约的变更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人大複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7期全文转载。
24,"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补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秋季号,人大複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3期全文转载。
获奖情况
1,2002年"试论对企业託管的法律调整"(论文)获南京大学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
2,1997年《信託法原论》(着作),江苏省第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3,1996年"关于制定我国信託法的巨观思考"(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优秀奖。
七其他:
信託法领域研究较早。没有个人手机,需要时借用他人手机,鲜明个性。(注:现张淳老师已经配备手机,且已正式步入网际网路时代,熟练使用信箱、word文档等操作)教学严谨,对待学生平易近人。了解时尚,知道张含韵、刘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