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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办税

2021-05-21 18:58:12 暂无评论 百科

公开办税

公开办税,是中国在税收徵收管理工作中,向民众公开各项税收法规,从而对税务机关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公开办税
  • 属性:向民众公开各项税收法规
  • 设施: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
  • 监督:税务机关执法工作

简介

公开办税
推行公开办税,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均可採用。各地应遵循“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经济性”的原则,根据办税公开的具体内容,适当选择易于群体知晓或相适应的形式,防止形式主义,注意勤俭节约。
办税公开主要採用下列形式:
(一)办税服务厅设定的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等设施;市区及区(县)城区办税服务厅设定的触控萤幕、显示屏等设施,其他有条件并有实际需要的办税服务厅设定的触控萤幕、显示屏等设施。
(二)对外公开“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及纳税服务简讯平台。
(三)当地政府网站、地方报刊、地方电视台、地方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四)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
(五)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
(六)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
(七)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谘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谘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的旁听会议。
(八)税收徵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谘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九)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建立和负责管理“税务网站”的国税机关,均应将本办法确定的应公开内容向全体纳税人公开,设定“12366”的应全面受理应公开内容的解答谘询,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定触控萤幕等电子设施的,均应将本单位设定的应公开内容向全体纳税人公开。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範性档案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通过税务网站发布通告、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发布会、通报会或培训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範、办税程式和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应製作固定栏目在办税服务厅的明显位置公开;也可以另製作纸质办税指南或宣传资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内供纳税人查阅。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準、程式及激励与管理措施等,应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或印製宣传资料进行公开。
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以告知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许可权、依据、标準、程式、时限,以及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式、时限、许可权等内容。
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实施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救济有关法律、法规,以告知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法律救济的条件、程式、时限、许可权等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资格认定的结果,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开。
个体工商户定额初步结果和最终结果的公示,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开。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年检依据《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进行公开。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等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开。
各级国税机关和所属办税服务厅,应利用网站或公告栏等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机构的设定、职责、许可权、办公地址、联繫方式,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公开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範。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管辖範围和联繫方式等,可以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税务人员在徵收管理、税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通过宣传、辅导和受理谘询等形式公开相关事项。
对只涉及个别群体或个人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简讯台等形式公开;应当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的,通过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直接向当事人公开。

职责分工

公开办税是国税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项工作应在国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能和许可权,分级负责公开本级机关履行职责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在公开本级机关事项时,对与该事项相关联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有关公开事项,也应负责一併予以公开。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机关、该部门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按职责範围和管理许可权,履行相应的办税公开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职能,担负相应的办税公开责任。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
(二)徵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系统不依法履行办税公开义务机关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範围分口负责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五)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範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监督考核

公开办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公开时间、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档案建立和保管、责任追究情况等。
市、县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办税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和当前总局、省局对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建立或完善税收徵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範和公开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和标準,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办税公开考核採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实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办税公开考核办法的要求,採取督导检查、深入纳税人抽查等有效形式,对各部门推行办税公开日常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并将日常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
在办税公开考核中,注重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与做法,查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成因,重点关注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建立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办税公开内外监督机制。县级国税机关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建立起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国税部门办税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式、制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搞形式主义的,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办税公开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纳税人的觉悟。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容丰富、贴近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办税能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打造良好的办税公开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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