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性质:办法
- 适用人群:安徽省村民
- 执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四)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