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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2020-10-29 15:58:11 暂无评论 百科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2001年12月26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发布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成府发[ 2001] 243号),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 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规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估价),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拆迁补偿估价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估价和分户估价(以下简称分类估价、分户估价)。
第四条 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範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估价。
第五条 採用本规则的估价目的,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条 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补偿估价作业日期,自估价业务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10日。
第七条 拆迁补偿估价的价值定义,是指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拆迁补偿估价时,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八条 拆迁补偿估价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估价。但拆迁人书面要求评估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範》,另行评估其价值。
第二章 估价方法
第九条 住房的拆迁补偿,可只採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但应当说明理由。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採用市场比较法。
第十条 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宜採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如确有困难,只能採用一种估价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能蒐集充分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实例的营业用房,应当採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没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的,可採用收益法进行估价。难以确定房屋收益的,可採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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