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再生育许可是由政策法规科受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启东再生育许可办理指南
- 办理时限:45天
- 办理地点: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三楼卫生计生视窗
事项名称
再生育申请的许可
办理时限
45天
办理地点
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三楼卫生计生视窗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2014年3月28日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2014年3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省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规範性档案】《市政府印发的通知》(通政发〔2014〕55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江苏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夫妻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均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姐妹,夫妻承担该姐妹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男方兄弟中一人);四、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承担女方父母、兄弟的赡养、抚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男方虽未到女方落户,但夫妻承担女方父母赡养义务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姐妹且只有一个哥哥或弟弟,其哥哥或者弟弟已到配偶方落户的;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办理程式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