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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2022-04-18 19:09:15 暂无评论 知识问答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广东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如下: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2.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重点项目 1 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 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连续 3 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课题 2 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 3 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集团)、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部门工作 3 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 3 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1 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2 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排名前 5 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3 名、二等奖排名前 2 名。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4.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3 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2 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主要编著者,下同)1 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 或 ISSN 刊物,下同)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1 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 2 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 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 3 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 2 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 2 篇以上。

五、破格申报条件

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 2 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 10 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 3 年经营收入 10 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 2 名)累计获得 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 2 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 3 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 1 名)的。

广东注会条件

广东注会条件:要求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网报系统报考注会,报名流程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等三个环节。报名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广东居住证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具体类型如下:

1、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居住证,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公安、来穗部门开发的各类自助申报移动终端进行申报办理居住证申领手续。

2、持人才绿卡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满半年的,经核查属实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居住证。

3、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4、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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