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8日,成都市教育局以成教发〔2013〕6号印发《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该《準则》分总则、职业道德规範、奖惩、处理程式及申诉、附则5章28条,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原《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试行)》不再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
- 印发机关:成都市教育局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文号:成教发〔2013〕6号
- 印发时间:2013年8月18日
- 施行时间:2013年9月1日
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的通知
成教发〔2013〕6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为深入推进党的民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学有良教,品质卓越”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属档案: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
成都市教育局
2013年8月18日
準则
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国小教师职业道德规範》等档案的规定,结合成都教育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以下简称《準则》)。
第二条 本《準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範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碍教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荣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爱生如子,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準。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加强个人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係。
第十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组织或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公办中国小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班和补习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或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辅导培训。
第十一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大力宣传模範遵守《準则》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显着的集体。
第十三条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模範遵守《準则》的教师应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教师职业信用系统,并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测评,将测评结果和信用评级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违反《準则》的公办中国小在职教师,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準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撤销教师资格等处分,并扣发奖励性工资或津贴。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对违反《準则》的民办学校教师,依据《教师法》、《劳动契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所签订的《劳动契约》,由所在学校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通过煽动、组织或参与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採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三)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
(四)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公办中国小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或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补课的;
(三)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在规定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影响恶劣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作出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由颁发教师资格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对违反《準则》的学校负责人的处分,按组织人事管理许可权,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或处理建议,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以本《準则》为基本内容,与教师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民办学校应将《準则》的相关内容在学校章程中予以规定,在《劳动契约》中予以约定。
第四章 处理程式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準则》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準确、处理恰当、程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準则》的公办中国小在职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式办理:
(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对违反《準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覆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採信;
(三)按照处分决定许可权,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範围内宣布;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公办学校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覆核和申诉。受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出覆核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準则》的民办学校教师的处理及申诉程式,按照各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教师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师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教师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範围内予以宣布。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师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责人对本校(园)发生的违反《準则》的情况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许可权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準则》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準则》有效期为两年,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成都市中国小(幼稚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準则(试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