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县民政局属县人民政府组成局,正科级行政行政单位。现有干部职工63人,其中离退休人员27人。下设办公室、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站、复退军人优抚安置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办、老龄办、老区办、福彩管理办、收容遣送站、殡葬事业管理所、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等股站室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辰谿县民政局
- 属性:政府机构
- 地区:辰谿县
- 主要职责: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简介
辰谿县民政局属县人民政府组成局,正科级行政行政单位。现有干部职工63人,其中离退休人员27人。下设办公室、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站、复退军人优抚安置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办、老龄办、老区办、福彩管理办、收容遣送站、殡葬事业管理所、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等股站室所。主管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与安置、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福利有奖募捐、民间组织管理、老年人工作、福利企业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婚姻家庭服务、殡葬管理等社会事务工作。
领导分工
石永兴(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石爱华(党组书记):主持局党务工作,分管办公室、老龄、建设扶贫、干部作风纪律工作。
刘光敏(副局长):分管城乡社会救助、人事、依法行政、计画生育工作。
钟小平(副局长):分管殡葬、烈士陵园、老区工作。
张陆尔(副局长):分管财务、婚姻登记、民间组织、青年妇女工作。
胡建尧(副局长):分管救灾救济、社会事务工作。
王 炫(副局长):分管优抚安置、军休、综治维稳、慈善工作。
高伟明(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基政社区和地名区划、创国卫工作。
雷玉解(工会主席):负责工会工作。协助局长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活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申报、褒扬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四)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
(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负责提出全县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敬老院及五保之家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城乡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负责组织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七)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乡(镇)、村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八)承办规定许可权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範全县地名标誌的设定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九)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革命老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申报,对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巨观管理;负责指导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地方性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準化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跨省、市及县内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接送工作;负责协调县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编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联繫、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县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指南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农村中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农村困难家庭,由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的制度。
对农村困难家庭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採取其他生活补助措施。
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按照农村困难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以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差额发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应当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增减,适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
第四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和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居民生产自救,劳动致富。
第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足额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第八条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
(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父母双亡或者无抚养能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共同生活并已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係的家庭其他成员。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纯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居民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保健费、计画生育奖励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二)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
(四)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的;
(五)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由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根据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费用确定。
第十四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三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
第十五条农村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年成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均无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意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覆核。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覆核,并将覆核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覆核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理位置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辰谿县
辰谿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