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是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
- 发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1-11-18
- 主要内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符合接收条件的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均可在退出现役1年内申请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具体实施。
第五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原则为:(一)城乡一体,免费培训。城乡退役士兵一律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以选择一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进行学习或培训。
(二)自愿报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专业项目。当地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退役士兵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和机构。
(三)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由相关部门、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四)着眼需求,强化就业。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就业技能为重点,培养就业市场紧缺的技能人才。
第六条退役士兵在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培训后,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符合接收条件的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均可在退出现役1年内申请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具体实施。
第五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原则为:(一)城乡一体,免费培训。城乡退役士兵一律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以选择一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进行学习或培训。
(二)自愿报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专业项目。当地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退役士兵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和机构。
(三)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由相关部门、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四)着眼需求,强化就业。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就业技能为重点,培养就业市场紧缺的技能人才。
第六条退役士兵在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培训后,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方式
第二章教育培训方式 第七条退役士兵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文化程度和本人志愿,辅助开展高等学历教育。(一)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1-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读技工院校,经审批注册的退役士兵,享受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和相关专业减免学费政策。
(二)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徵集的士兵退役后,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复学的协调工作,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政府承担。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退役士兵培训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到外地培训的须经民政部门批准。自行联繫到外地进行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所需费用自付。
第三章报名录取
第八条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申请审查工作,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并对其参加免费培训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定招生计画,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招生信息和要求,到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名,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参加培训的专业,填报参加培训申请表。
第十条民政部门依据报名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原则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计画安排入学。参加中等以上学历教育的报名数量超过学校或专业招生数量的,由学校通过考试方式择优录取,根据实际录用情况核发入学通知书。民政部门妥善安排未被录取的其他退役士兵参加其他学校或机构的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参加学历教育的录取工作与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範围:
(一)被开除军籍、除名或被处以刑罚的;
(二)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退役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汇总情况在当年开学一个月后,报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工作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建立和管理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和信息网站,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谘询和就业服务;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认真做好政策谘询和解答。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院校,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参训退役士兵进行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三)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督,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四)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五)定点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的申请培训类别,精心编制培训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画,以国家职业标準为依据,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定培训课程,按照规定的时间、课时授课,确保培训质量。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培训专业,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五条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採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政策。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入学后,按校规、校纪管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按规定处理。参加学习和培训的退役士兵可单独编班,也可按学习专业与其他学生混合编班,共同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退役士兵的考勤,严格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保证到课率。在每个学期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学期的学习情况(含退役士兵名单、出勤情况、综合评价等)报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繫,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训机制,根据用人单位需求设定课程和专业,加大退役士兵在企业实训、实习力度,採取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培训各类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在退役士兵培训结束后,併入到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第六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承训学校和机构应按照“培训就业一体化”的原则,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就业指导,採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订单教育等形式强化就业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依託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
第七章经费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採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力量和资金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培训问题。
第二十四条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具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及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技能培训範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享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各项政策规定以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必要的教育培训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培训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调研考察、表彰奖励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培训费、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準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準执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準可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标準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育培训资金拨付。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準和教育培训成效及实际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分段直接拨付给承训学校和机构。生活补助费可根据补助标準和培训时间直接或通过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範围。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教育培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数额按国家、省当年的标準执行。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应交学费的实际数额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行培训目标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应达到80%以上。取得“双证”后当年实现就业应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实行挂牌制度。
(一)民政及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对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学习设施、培训内容、教学管理、专业设定、就业情况等进行验收和评估。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双证”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基地资格;对绩效好的,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画。
(二)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三)承训机构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应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徵集的士兵退役后,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复学的协调工作,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政府承担。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退役士兵培训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到外地培训的须经民政部门批准。自行联繫到外地进行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所需费用自付。
第三章报名录取
第八条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申请审查工作,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并对其参加免费培训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定招生计画,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招生信息和要求,到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名,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参加培训的专业,填报参加培训申请表。
第十条民政部门依据报名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原则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计画安排入学。参加中等以上学历教育的报名数量超过学校或专业招生数量的,由学校通过考试方式择优录取,根据实际录用情况核发入学通知书。民政部门妥善安排未被录取的其他退役士兵参加其他学校或机构的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参加学历教育的录取工作与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範围:
(一)被开除军籍、除名或被处以刑罚的;
(二)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退役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汇总情况在当年开学一个月后,报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工作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建立和管理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和信息网站,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谘询和就业服务;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认真做好政策谘询和解答。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院校,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参训退役士兵进行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三)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督,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四)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五)定点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的申请培训类别,精心编制培训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画,以国家职业标準为依据,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定培训课程,按照规定的时间、课时授课,确保培训质量。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培训专业,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五条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採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政策。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入学后,按校规、校纪管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按规定处理。参加学习和培训的退役士兵可单独编班,也可按学习专业与其他学生混合编班,共同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退役士兵的考勤,严格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保证到课率。在每个学期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学期的学习情况(含退役士兵名单、出勤情况、综合评价等)报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繫,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训机制,根据用人单位需求设定课程和专业,加大退役士兵在企业实训、实习力度,採取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培训各类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各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在退役士兵培训结束后,併入到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第六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承训学校和机构应按照“培训就业一体化”的原则,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就业指导,採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订单教育等形式强化就业技能培训,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依託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
第七章经费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採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力量和资金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培训问题。
第二十四条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具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及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技能培训範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享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各项政策规定以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必要的教育培训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培训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调研考察、表彰奖励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培训费、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準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準执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準可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标準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育培训资金拨付。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準和教育培训成效及实际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分段直接拨付给承训学校和机构。生活补助费可根据补助标準和培训时间直接或通过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範围。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教育培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数额按国家、省当年的标準执行。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应交学费的实际数额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行培训目标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应达到80%以上。取得“双证”后当年实现就业应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实行挂牌制度。
(一)民政及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对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学习设施、培训内容、教学管理、专业设定、就业情况等进行验收和评估。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双证”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基地资格;对绩效好的,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画。
(二)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三)承训机构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应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