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淄博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20日由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以淄政发〔2012〕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教育培训对象及形式、招生程式、教学管理、就业服务及优惠政策、经费保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7章3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淄博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
- 编号:淄政发〔2012〕2号
- 发布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军分区
- 发布时间: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军分区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军分区关于印发淄博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军分区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淄博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第四条 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参加免费教育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及相关补助。
第五条 对退役士兵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人武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组织。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及形式
第六条 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对象: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上述人员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报名参加教育培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内容,以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辅。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在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可按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参加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高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徵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 招生程式
第十一条 确定机构。市、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当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需求情况,对当地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实训设施等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退役士兵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定。
第十二条 宣传发动。每年退役士兵接收报到之前,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将下年度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专业设定、学制设定、收费标準、报名条件、推荐就业方向等)报送市、区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和谘询工作,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第十三条 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到安置地市、区县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由接受报名的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报名、审查情况,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花名册》,报市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制定计画。市、区县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制定下达年度教育培训计画。
第十五条 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教育培训计画组织招生,按时将《入学通知书》送达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市、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训资格。
第十六条 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由市、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设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针对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等实际情况,精心设定教育培训专业和课程,科学合理编制教育培训计画,选用高质量的教材,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教学模式。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和方法,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育模式,採取模组式、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强化实践环节,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儘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及时发放相应学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退役士兵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心理辅导,增强退役士兵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会同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管理工作。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将学籍档案併入其退伍档案。
第五章 就业服务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学员推荐就业工作。要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採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充分就业。
第二十一条 开展校企合作,实行培训就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建立校企合作关係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根据企业需求设定专业和安排课时,採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院、企业可採取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就业意向书等方式,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搭建交流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依託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第二十三条 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免除培训费、住宿费、生活费、鉴定费、材料费等费用。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免除学杂费、住宿费、鉴定费等费用,每人每学年生活补助1500元。参加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和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统一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资金筹集渠道。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管理、购买服务办法由各级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範围和标準。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实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其中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準按照当地物价或财政部门核定的标準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经费由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向市、区县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準和教育培训成效及实际就业情况核定后直接拨付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年初预拨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生活补助费可根据补助标準和培训时间通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或拨付给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用于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集中就餐。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严禁虚报冒领,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职责分工。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人武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和实施。
(一)民政部门职责。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确定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每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预测和经费测算,动员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报名工作,做好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统计上报退役士兵报名、入学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
(二)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画制定、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考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画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颁发证书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考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军队有关部门职责。负责利用民兵整组、兵役登记、新兵徵集、退伍教育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职责。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搞好教学保障和日常管理,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组织实施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试考核、技能鉴定和发证工作,对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推荐就业。
第二十九条 检查考核。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组织。
(一)对区县政府的考核。重点考核区县政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要求做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範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政策,结合本区县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範操作程式;财政安排教育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準拨付。
(二)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民政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动员报名、登记统计、监督管理,当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管理、专业设定、师资调配、教学安排、实操实训和落实推荐就业等;财政部门考核内容包括相关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等。
(三)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到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到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教育培训目标,学员完成教育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到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双拥模範城(县)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着的区县及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好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画。对绩效差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况消减其年度招生计画,直至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