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推进成都市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市现有林业用地面积650万亩,其中集体林地470万亩,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72.3%,在全市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我市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灵活、产权流转不规範等问题,还有10%左右的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制约了我市林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林农的增收。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最佳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改革範围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範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耕地保护与城乡土地平衡的关係;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係;
3.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係;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係;
5.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民众意愿与规範操作的关係;
6.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係;
7.坚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森林生态旅游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关係。
(四)改革範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契约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应稳定完善;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併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围,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契约,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明晰产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採取以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