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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1-05-15 08:02:44 暂无评论 百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0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档案发布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 〔2007〕82号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2007-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档案来源】河南省
 (豫政 〔2007〕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0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档案内容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权益平等,尊重民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改革的内容、程式、方法、结果要向民众公开,确保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权益。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4.综合配套,系统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係,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範围和主要内容
(一)範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範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并核发或换髮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的应当完善手续,登记变更,办理林权证。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由承包户继续承包经营,允许继承和流转,由承包者申请核(换)发林权证。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定的比例分成,没有协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2)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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