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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管理实施办法

2021-04-04 00:40:58 暂无评论 百科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定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定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教育的特点,制订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管理实施办法
  • 外文名:Jiangxi post setting management obligation to teach school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定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定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教育的特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範围
1.省属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办法。
2.高等学校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定管理。
岗位设定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许可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定
1.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定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定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发展定位和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定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定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定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4.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定
高等学校岗位设定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定
1.我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係,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许可权确定。
2.高等学校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许可权有关规定确定。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定
1.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我省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高等学校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定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準执行。
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的标準和办法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定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準(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定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控制标準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定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準(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执行。
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定。
(四)特设岗位设定
1.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定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许可权予以核销。
2.高等学校如其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或有其他确实所需,可申请设定特设岗位。
3.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任务的大小和能力要求的高低,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由高等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并根据规定的程式确定。
4.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式报设区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许可权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九、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十二级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我省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準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準入的条件。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定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和控制,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式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5.各高等学校在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6.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二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三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工勤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确定。
五、岗位设定的工作程式和审核
1.高等学校岗位设定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式和管理许可权进行审核。
2.高等学校岗位设定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式进行:
(1)制定岗位设定方案,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定核准表》;
(2)按程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定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定实施方案的意见;
(5) 岗位设定实施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6)组织实施。
3.高等学校岗位设定实行核准制度,核准许可权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省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定方案及岗位设定核准表经省教育厅、省直有关单位所属高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定方案及岗位设定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4.高等学校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定方案可按照有关管理许可权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併,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定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增减机构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定的。
5.经核准的岗位设定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1.高等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定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和岗位薪酬等。高等学校要严格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契约。
2.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範聘用程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根据本校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应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3.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契约相结合的聘用契约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籤订聘用契约,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契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契约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契约,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契约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契约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契约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4.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许可权,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6.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符合兼任岗位的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按人事管理许可权审批,并严格控制。
7.高等学校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係的人员範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契约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定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契约相应的内容。
9.各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设区市、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10.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定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11.高等学校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式进行:
(1)省属高等学校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单位聘用。
(2)省直有关单位所属高等学校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3)设区市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聘用的程式,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七、组织实施
1.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定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準、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2.岗位设定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係,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地、各高等学校岗位设定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民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定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许可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定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範围
承担我省义务教育的国小、中学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定
1.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定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定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定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定。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定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定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定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国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国小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一)管理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定
1.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4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係,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许可权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至十级职员。
2.义务教育学校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许可权有关规定确定。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定
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国小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定和聘任工作。
按照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国小教师岗位暂按7个等级划分。其中高级岗位共1个等级:即国小特高级教师岗位,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国小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国小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国小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国小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国小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国小二级教师、国小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定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準执行。
2.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準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定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準(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执行。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定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定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3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準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定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準(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定
1.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定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任务的大小和能力要求的高低,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并根据规定的程式确定。
2.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许可权予以核销。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式报设区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画”,按有关档案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各设区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九、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準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準入的条件。
4.各设区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5.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本实施办法,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工勤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订。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五、岗位设定的程式和审核
1.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式和管理许可权进行审核。
2.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工作按以下程式进行:
(1)制定岗位设定方案,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定核准表》;
(2)按程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定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定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定实施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6)组织实施。
3.县(县级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定方案经县(县级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国中、国小的岗位设定的程式,按照行政隶属关係和人事管理许可权,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定方案可按有关管理许可权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立、合併,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定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档案,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定的。
5.经核准的岗位设定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六、岗位聘用
1.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定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2.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契约。
3.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範聘用程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籤订聘用契约,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契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契约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契约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契约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契约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5.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6.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对人员集中聘用。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8.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9.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契约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指导意见》、我省《实施意见》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定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契约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档案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定,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10.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定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11.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定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係,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準。
12.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七、组织实施
1.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利于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岗位设定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係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係,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3.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定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民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定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许可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岗位设定的原则
1.岗位设定的数目应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2.所有岗位要求实现最有效的配合
3.每个岗位能否在企业组织中发挥最积极的作用
4.每个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係是否协调
5.岗位设定是否符合经济、科学和系统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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