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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20-10-04 04:09:21 暂无评论 百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是一个2011年施行,文号为第32号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 类型:办法
  •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 文号:第 32 号

基本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2 号
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全区性的行业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支持、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发展基层组织、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救灾的準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四)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五)开展募捐,接受捐赠;
(六)普及民众性初级救护、应急避险和防病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民众参加现场救护;
(七)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九)参加国内、国际人道救援工作;
(十)开展重建失散家庭联繫服务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红十字标誌的使用情况;
(十二)依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託事宜;
(十三)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六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人民政府的拨款;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以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行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五)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会以及各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係。
第八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誌。红十字标誌适用範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誌使用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和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第十条 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银行、旅游景点等场所设定红十字募捐箱和救灾救助物资募捐接收点。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款物,处分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人道主义救灾救助。
第十四条 对不适用于救助对象需求的捐赠物资和在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者剩余的捐赠款物,徵得捐赠者同意,可以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者其他救灾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具有适应当地需求的备灾救灾设施。
第十六条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人道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助、救护任务时,依法标有红十字标誌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通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救灾、救助、救护任务的红十字会车辆免交通行费。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活动,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对发布募捐款物收支情况等重要信息给予收费优惠。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在各级各类单位职工和民众中招募红十字急救员。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红十字会对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基金会,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的财产、经费以及接受的捐赠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接收、管理捐赠款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审查监督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其中专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如实答覆。
第二十九条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救灾救助款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贡献特别突出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理事或者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一条 滥用红十字标誌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占、截留、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经费以及捐赠款物的,应当责令返还,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委託,就《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多年来,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现行的《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使我区红十字事业步入了法制化发展轨道,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局面。
(一)推进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五进”工作,形成了遍布全区的组织网路。在理顺旗县(市、区)以上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我会积极推动组织建设重心向下延伸,从2006年起在全区开展了以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为主要内容的“五进”工作。2010年在12个盟市开展了苏木乡镇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底全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已发展到5825个、会员147.04万人、团体会员7115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的建会率分别达到了91.96%和21.19%,建立了新闻、急救、干细胞捐献等一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28446人,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覆盖全区、遍布城乡的红十字会工作网路。
(二)建立“博爱一日捐”筹资工作长效机制,增强了救灾救助实力。为了增强全区红十字会的救助实力,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从2006年起我会在全区範围内开展了“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倡导干部职工自愿捐献一天的工资,企业捐献一天的收入(或利润)。五年累计募集善款3.36亿元,成为红十字会稳定的筹资渠道。同时,积极拓展救灾专项募捐和项目筹资工作,2004年以来,全区红十字会系统累计募集款物8.2亿元,实现了救灾救助由外援为主向自筹自救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三)积极开展和参与区内外救灾救助工作,改善了困难民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统一部署,组织了印度洋海啸、南方冰冻雨雪、汶川地震、莫拉克颱风、西南旱灾、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土石流等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救援行动,累计投入4.47亿元款物。六年来,区内救灾工作累计投入款物1.37亿元,救助受灾民众70万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开展了“红十字博爱送万家”、资助应届贫困大学生、救助贫困大病患者等活动,累计投入款物1.74亿元,受益民众131万人次。
(四)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打造生命工程。协调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在机动车驾驶员、矿山、电力、旅游、建筑、煤炭等重点行业开展了救护培训。六年来,培训卫生救护师资592人,红十字救护员39.33万人,普及性培训118.42万人次。採集造血干细胞血样1.78万人份,实现捐献19例。在呼和浩特等盟市开展了遗体、器官(组织)捐献试点工作,实现遗体捐献4例,角膜捐献9例。
二、修订的必要性
   目前,我区红十字事业所面临的形势和承担的职责,与15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实施办法》中有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我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现状。
(一)补充和细化上位法的需要
   《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国家制定出台了多部新的法律法规,如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献血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其中许多条款与红十字会有关,亟需在《实施办法》加以补充和细化。
(二)政策和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要
   近几年来,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5〕5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0〕47号)等重要档案,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迫切需要通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巩固和确认。
鑒于上述原因,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必要对现行《红十字会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过程
自治区红十字会按照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立法计画,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在广泛徵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反覆修改论证,并经法制办办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7月6日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现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
四、修订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依据。修订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誌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档案;二是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出台的有关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政策性档案。同时也借鉴了其他省区市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或条例的相关内容。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红十字会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从而为保障红十字会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政府人道助手作用,改善易受损群体境况提供法律保障。
(三)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对红十字会法中比较原则的条款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将不适应目前形势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三是将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档案中涉及红十字会工作的内容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四是将我区保障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五、徵求意见情况
   在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向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徵求了意见,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2年底前,全区苏木(乡镇、街道)全部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到2014年底前,全区80%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形成自上而下、覆盖全区、遍布城乡的红十字会工作网路。根据这一档案精神,按照“立足现状、适当前瞻”的立法原则,我们在《修订草案》第二条中规定:苏木乡镇、街道以及嘎查村、社区应当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二)关于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
   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中关于独立性原则的要求,红十字会享有对捐赠款物独立处分的权利,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红十字会应设立专门账户,接收和管理捐赠款项。在徵求自治区财政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将这一内容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予以明确。
(三)关于应急救护培训
   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应急救护培训是红十字会的一项主要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的急救能有效地挽救生命,提高生存的机会。因此,做好全民参与的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提高民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民众参加现场救护,能为伤病者争取治疗时间、减少伤残与死亡。为了在全社会强化应急救护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区的应急救护工作,我们在《修订草案》第十九、二十条对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分组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该办法对于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规範和完善红十字会运行机制,加强其内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组成人员对办法(修订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区内外进行了立法调研,书面徵求了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在此基础上,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红十字会等部门进行了研究,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2011年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红十字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委託,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按照立法技术规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二、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苏木乡镇、街道以及嘎查村、社区应当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第四款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根据调研情况和论证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合併为一款,修改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三、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红十字急救员应当接受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急救员资格。法制委员会认为,培训急救员属于红十字会内部工作,无需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建议删去该款内容。
四、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健全和强化内部管理制约机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审查监督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五、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红十字会对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明确公布时限,增加捐赠人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监督的规定。根据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如实答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六、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红十字会在接收、分配、使用救灾救助款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根据论证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的规定。〔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七、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建议进一步斟酌。结合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论证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该规定缺乏操作性,且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删去该款内容。
此外,还对办法(修订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规範。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7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再次审议。
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连同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併予以审议。

修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6日,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覆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予以通过。同时,组成人员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有关同志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本次常委会举行前在内蒙古政府网上公开徵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9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进一步审议修改。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红十字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託,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关方面提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规定了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志愿者,与第五条红十字会职责中第二项“发展基层组织、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内容重複,建议删去第十条,同时,将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八项合併,第九项和第十项合併。法制委员会採纳了这一意见。〔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六项中“其他合法收入”的提法应进一步斟酌。有关方面认为,《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规定了“其他合法收入”为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实践中也存在如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收入等。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修改为“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经费支出公开、程式严格,在网际网路实时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支出情况,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範性档案对于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管理以及有关费用的提取、使用和信息公开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四、组成人员提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的提法容易引起歧义,建议修改。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加强对专项捐赠款物的监督。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其中专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还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和条文表述作了进一步修改、规範。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
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8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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