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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2021-05-04 12:09:27 暂无评论 百科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于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全文共6章,44条。条例中规定了搜救主管机构和水上搜救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明确了建立黑龙江省内、国内和界河对俄搜救合作机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 通过时间:2013年10月18日
  • 颁布时间:2013年11月06日
  • 实施时间:2014年5月1日

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範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展水上搜寻救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开展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搜寻救助应当优先救助人命,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水上搜寻救助实行政府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水上风险防範意识和救助意识。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组织任务

第七条县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日常工作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市(地)、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管辖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第八条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一)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负责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二)民航监管和空管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活动;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责範围内,参加或者组织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船舶和渔船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活动,渔船水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六)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 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力量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在水上的火灾、爆炸事故的救助,并且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对公民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
(七)民政和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八)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穫救伤员;
(十)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指挥救援的通信保障;
(十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上防污染应急有关工作;
(十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十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为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十四)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水上救生员的培训并参与组织水上搜寻救助活动;
(十五)外事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协调和沟通。
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需要其他救助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参与配合的,由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下达急救指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应急工作。
市、县誌愿者组织机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寻救助队伍,需要时可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第九条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协调建立省内救助联动机制。在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活动中需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配合的,各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服从指挥,配合相关机构,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条需要省外搜寻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外省籍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本省水域发生险情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在开展搜寻救助的同时应当根据需要通报其所属地水上搜寻救助机构或者人民政府。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获悉本省籍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在省外水域发生险情的,应当跟蹤搜寻救助情况。
需要国家搜寻救助力量和国外搜寻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国家水上搜寻救助中心报告。

预防救助

第十一条县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制定并且及时修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回响和处置;
(五)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六)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船舶、浮动设施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预防制度,做好预报、预警、预防工作。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将信息及时通报当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业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专业预报、预警信息。
发布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充分运用简讯平台、新闻媒体、网际网路、电子标牌等信息化手段和工具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设定并且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值班。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可以与公安、消防报警电话建立联动机制,随时接收各种水上遇险报警。
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险情时,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应当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状况以及原因、救助要求等信息,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
第十六条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遇险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
第十七条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一)遇险人员的情况;
(二)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经採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繫方式;
(三)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以及联繫方式;
(四)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五)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水温等气象、水文信息;
(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险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民众自治组织获悉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开展搜寻救助行动,同时向所在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实施水上搜寻救助应当採取科学的救助措施,保障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人员的自身安全,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二十条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採取措施进行自救。
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浮动设施上的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单位、人员、船舶、浮动设施和航空器应当立即执行指令;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二条水上搜寻救助的现场指挥由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令。
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单位、人员、船舶、浮动设施和航空器应当服从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指挥人员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遇险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二十四条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暂时停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暂时停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一)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四)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人员通报。
第二十六条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和人员,需要退出的,应当经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同意。
第二十七条水上搜寻救助信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社会发布。发布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应当及时、準确、客观、全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二十八条搜寻救助行动结束后,负责指挥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对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并且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救助保障

第二十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确定具有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水上搜救力量;
(三)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设定相应的水上安全设施并配备专业搜救队伍和必要的安全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
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承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遇险报警值守的单位应当对水上搜寻救助设施、遇险报警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承担水上搜寻救助和险情值守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搜寻救助的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準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徵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徵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徵用或者徵用后毁坏、损耗、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承担水上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以及通信联络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专业预警信息或者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接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令后,无特殊情况未立即执行的;
(四)不服从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人员调度和指挥的;
(五)擅自退出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谎报险情或者夸大水上险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二)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未设定相应的水上安全设施并配备专业搜救队伍和必要的安全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则

第四十二条遇险财产的救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现就制定《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水上搜寻救助是指在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救助人命和控制、减轻水域污染危害的活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事关人民民众生命和环境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我省境内江河湖泊众多,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881条、通航河流10条、大中型水库湖泊81个。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我省辖区内多为季节性河流,在开江和封江期,险情易发、多发。近年来,省政府十分重视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2007年12月,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省水上搜救中心(2010年5月更名为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黑龙江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立以来,共处理险情607件,涉及人员582人,成功救助571人,成功率达98%,挽回的经济损失约为5000万元。但是,随着我省漂流、湿地游等行业的兴起,涉水活动大幅增加,船舶种类以及水上娱乐设施不断增多,水上事故和险情的发生机率也随之增大,导致当前在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施救助水上遇险人员的实际工作中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一是从全省看,水上搜救指挥体系还不够健全;二是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任务和工作程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水上搜救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四是搜救工作的经费保障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制定《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起草、审查、徵求意见和协调等情况黑龙江海事局十分重视条例的起草工作,2010年初即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与哈尔滨工程大学共同设立了水上搜寻救助立法研究课题,成立了由海洋、海事、海商、法律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立法工作组,通过开展针对性调研,借鉴先进省份的思路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多次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上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认真进行审查,并按照立法工作程式,会同黑龙江海事局,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广泛徵求意见。书面徵求了48个省直部门以及13个市(地)、2个省直管县(市)和45个县(市)政府(行署)的意见;专门听取了救助单位和救助对象等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并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徵求了国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意见。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先后赴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和黑河等地进行调研。三是多次召开协调会,对省直有关部门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五是借鉴了广西、江苏等省(区)的经验和做法。六是逐条进行审核,并针对需要有关部门和市、县落实的条款,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经多次修改,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并于2013年7月1日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草案)》规範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43条,主要规範了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要求建立搜救指挥体系。建立搜救指挥体系对及时、有效地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十分重要。《条例(草案)》在3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二是按照我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任务和组成单位。第六条规定,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市(地)、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管辖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县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三是明确了承担搜救指挥日常工作的部门。第六条规定,县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二)明确了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搜救工作程式。按照我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确定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程式,并参照其他省份做法,《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第八条规定了海事、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14个成员单位的具体救助任务,强化了成员单位的责任。二是规範了搜救工作程式。第一,明确了搜救行动的启动条件。第十八条规定,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助。第二,强调了搜救指令执行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单位、人员、船舶、浮动设施和航空器应当立即执行指令,并且及时向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联繫方式和动态。第三,加强了搜救现场的指挥与协调。第二十二条对现场指挥人员的确定以及现场的组织与协调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明确了搜救的暂时停止、终止条件。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对暂时停止以及终止搜救行动的条件和程式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五,规範了搜救行动退出程式。第二十六条规定,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和人员,需要退出的,应当经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同意。
(三)强调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一是确定搜救力量。为有效应对水上险情,及时调动可用力量参与搜救活动,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确定具有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水上搜救力量。二是加强演练和培训。第三十一条规定,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不同险情的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第三十三条规定,承担水上搜寻救助和险情值守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三是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四)明确了政府对搜救经费的保障。为做好水上搜救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要求,《条例(草案)》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被徵用的财产或者徵用后财产损毁的,依法给予补偿。(五)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了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承担水上搜救和被确定为搜救力量的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还对船员、船舶等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对《条例(草案)》予以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纳了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条款内容基本可行。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10月17日上午,经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民政和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二、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应当”前增加 “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的表述。同时将该条第二款、第三款合併表述。
三、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或修改。主要是: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公民”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应急救助现场急重伤病员的”表述删除;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的“组织其参与”修改为“参与组织”;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三款中的“需要时,”修改为“需要时可”;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信息”的表述删除;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中 “儘量”的表述删除。四、建议将法规生效时间确定为2014年5月1日。此外,在审议过程中,对组成人员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见,经过慎重研究,未作改动,现说明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民用航空器”修改为“航空器”。经研究认为,军用航空器遇险的水上搜寻救助涉及军事秘密,国家另有规定,因此未作修改。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关于政府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保障的内容删除。经研究认为,一是以上内容是省政府协调后作出的决定;二是海事机构是中直机构,代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水上搜救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有义务给予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因此未作修改。
以上汇报,请审议。

立法意义

一是首次将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纳入水上搜救对象,这是其他省区搜救条例没有的;
二是接到险情报告后及时开展水上救助,体现了水上救助就近就快的原则;
三是为促进黑龙江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黑龙江省委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发展战略的实施,将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活动应急保障纳入条例规範的範畴,这是立法的一大突破。

解读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已于10月18日正式颁布实施,今日,黑龙江省海事局、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记者提问摘录。
记者:出台《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主任、黑龙江海事局局长王俊波:
水上搜寻救助是指在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救助人命和控制、减轻水域污染危害的活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是国家应急救援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
我省境内江河湖泊众多,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881条、通航河流10条、大中型水库湖泊81个。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我省辖区内多为季节性河流,在开江和封江期,险情易发、多发。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之后,同年12月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省水上搜救中心(2010年5月更名为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中心有交通、民航、公安、外事、气象等十五个中省直成员单位,各个部门从各自角度履行了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职责,中心的日常工作由黑龙江海事局承担。中心成立以来,共处理险情630件,涉及人员825人,成功救助807人,成功率达98%。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漂流、湿地游等行业的兴起,涉水活动大幅增加,船舶种类以及水上娱乐设施不断增多,水上事故和险情的发生机率也随之增大,导致当前在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施救助水上遇险人员的实际工作中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一是从全省看,水上搜救指挥体系还不够健全;二是承担水上搜救工作部门的任务和工作程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水上搜救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四是搜救工作的经费保障还有待于加强。
因此,制定《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要求涉水的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建立搜救指挥体系,明确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便于各级政府及时调动可用力量参与搜救活动,对及时有效地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记者:《条例》中有哪些创设性条款?这些创设性条款对公众生活有什幺影响?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主任、黑龙江海事局局长王俊波:
《条例》作为全国内河第一个、全国海水上搜救第三个地方性法规,与其他省份搜救的地方法规相比有很多显着的特点。一是首次将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纳入水上搜救对象,这是其他省区搜救条例没有的;二是接到险情报告后及时开展水上救助,体现了水上救助就近就快的原则;三是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省委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发展战略的实施,将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活动应急保障纳入条例规範的範畴,这是立法的一大突破。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将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纳入条例搜救对象,使自然人在水上遇险时可以得到政府组织的有效救助,为自然人、社会人参加涉水活动打造了安全防火墙,降低了水上活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细化了对漂流、湿地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措施,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记者:《条例》实施后政府如何确保责任的履行?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维新: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水上搜寻救助方面的主体责任,《条例》实施之后,政府要做的事情很多,主要是做好“一案三制一保障”工作,即:搜救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和经费保障等工作。一是按照《条例》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要求,不断完善各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体系。加快推进各地市级及县级水上搜救指挥机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船舶污染水域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二是要求积极推进地市级及县级水上搜救指挥机构建设,健全应急预案搜救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在水上应急反应行动中的职责,建立并完善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水上应急反应体制,不断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积极推进水上搜救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我省水域情况複杂,既有中俄界河、省际间河流,又有内河、湖泊、水库等,对俄要与远东及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区紧急情况部门建立并完善长期界河联合搜救机制,省际间要履行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政府义务,完善与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水上应急合作,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信息交流机制、相互协作机制等具体事项,省内与省环保厅、农委、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共同利用水上安全管理和搜救资源,提高全省水域水上人命救助能力和效果。四是按照《条例》的要求,制定省水上搜救中心内部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会议制度、通信信息联络及通报制度等。五是《条例》规定了水上搜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本级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通过制定并完善“一案三制一保障”工作,确保政府责任的履行。
记者:当前我省需要规範的关係很多,为什幺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工委会考虑关注搜救立法这个项目?为什幺这幺短的时间内,《条例》就通过颁布了?
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时鹏远:
比较而言,《黑龙江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属于民生法,立法是为了规範水上搜救救助活动,保护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符合我国政府倡导的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符合我省东北亚经济贸易开发区、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等“八大经济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本条例调研、立法过程也比较完整、成熟,当然其它的立法也是成熟的,但是相对比较本条例从立法层面更加关注生命安全,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救助生命是本条例的立法出发点和归宿,彰显了政府职能转变和人文关怀,符合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目标,因此关注搜救立法这个项目。
《条例》从2010年初即着手起草工作,本着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专业立法的原则,黑龙江海事局与哈尔滨工程大学共同设立了水上搜寻救助立法研究课题,成立了由海洋、海事、海商、法律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立法工作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主动调研,借鉴先进省份的思路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上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认真进行审查,并按照立法工作程式,会同黑龙江海事局,邀请省人大,集中上级部门、民智、专家意见和基层所需,广泛徵求意见。多次召开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对省直有关部门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条例(草案)》,于2013年10月18日经省人大第6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立法时间虽然不长,但是立法过程中凝聚了专家的心血,凝聚了民众的智慧,综合了各省的立法经验,经过了大量充分的调研,立法过程充实、全面,是一部专业立法的典範,条例比较成熟同时又关係民生,所以在短时间内得以顺利通过。
记者:我省目前有哪些水上搜救的人力物力保证?在水上搜救方面,我省有什幺专业力量?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主任、黑龙江海事局局长王俊波:
我国的搜救力量分为专业搜救力量和非专业搜救力量,比如交通运输部救助局是正规的专业搜救力量,海事巡航船舶和执法人员也可视为专业搜救力量,非专业搜救力量比如商船、渔船和公务船等社会船舶,由于水上险情发生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先期发现并抵达现场救援的往往是社会船舶,我国搜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社会参与的搜救格局,按照就近就快的原则,及时有效的调动搜救力量进行救助,採取专业和非专业相结合的路子,这与国外其他国家是相类似的,符合国际惯例。
有句俗话叫行船走马三分险,其实水上作业和活动是有很大危险性的,每个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既是救助力量也是发生险情时的救助对象。目前我省没有明确确定水上搜救力量,全省可确定专业力量只有黑龙江省航运救捞站1家,在各市(地),县均没有专业力量。水上救助时可调用的救助力量包括公务力量和社会力量,其中公务力量是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主要以海事、交通、渔政以及部队、武警的的水上执法力量为主,社会力量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主要以过往的商船、渔船为主。
我省目前我省已在5个市、1个县设立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按照水域的实际情况和科学合理的布局原则,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搜救格局和力量,还应在 7个市、37个涉水县需要设立水上搜救机构,这些搜救机构将布局均设在通航、水上险情易发、多发的市、县。作为承担中心的日常工作的海事部门,几年来加快了基地建设和装备配备,加快推进哈尔滨、佳木斯、黑河、黑瞎子岛、兴凯湖等海事监管和应急基地建设进度,完善了重点航段、重点港口、重点水域VHF通信和CCTV监控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用和效率。配备能适应辖区河流流速高、水深较小、漂浮物多等特点的围油栏、收油机等溢油应急物资,逐步建立覆盖全辖区的应急资源支撑体系,促进了全省水上应急反应能力的提高,初步实现在各种困难情况下“出得去、看得见、沖得上、救得下”的目标。
但是基地和设备只是救助手段,真正实现全面覆盖的救助还要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特别是社会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来不断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和水平。
记者:我国的水上搜救情况?国际海事组织、与搜救相关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情况以及中俄间水上搜救国际合作的情况?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主任、黑龙江海事局局长王俊波:
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内河通航资源。1985年,我国加入《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郑重承诺保证在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原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将搜救中心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的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对发生在我国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险情实施快速有效救助”的总体目标。海上搜救工作既是体现我国政府作为负责任大国、负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交通行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1)中国海上搜救的基本情况
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军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其办事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负责海(水)上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人命救助、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重要通航水域清障以及海盗事件信息的接收与处理。
1973年,为使在我国沿海遇险的人员、船舶得到及时救助,国务院、中央军委成立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其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海上安全指挥部主要负责统一部署和指挥海上船舶防颱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以及海难救助工作。
198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文,在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005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原交通部牵头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通过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多年建设与投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搜救体系,为履行国际公约赋予我们的义务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2)国际海事组织和主要的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更是一个促进各国政府和各国航运业界在改进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与及海事技术合作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现有170个正式成员和3个联繫会员。
作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1980年1月7日,我国加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5年我国加入《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郑重承诺保证在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1993年我国加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目前,我国与美国、韩国及朝鲜等国家分别签订了海上搜救协定,加强国家间海上搜救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我国管辖海区以外的搜救联合行动。
海上救助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海上人命的救助上,船舶对来自海上的遇险信号做出回响既是一个古老的海上传统,也是法律作规定的一项义务。这些多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当中。有关海上救助义务的规定,不仅针对海上船舶,而且也针对沿海国家及岸上有关机构。
主要涉及搜救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打捞公约》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管理的方方面面,至今为止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规定最明确的一部专门调整世界海洋关係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该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责成其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搜救目的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全面规範了与搜救有关的诸多事项,要求缔约国最大限度的使搜救程式标準化,建立搜救组织,以有利于各国搜救组织之间的直接联繫,保证搜救中的海面单位和空中单位之间的有效合作。
中俄两国有3000多公里的界河水域,在界河航段上,存在着大量的航运、渔业、水上活动。险情的发生和处置,必须建立协作渠道,这是地理状况和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决定的。国际间的行动十分敏感,不建立共识,就无法开展行动,这是国际间外事工作的特点决定的。通过多年的努力,黑龙江海事局于2013年与俄罗斯紧急情况部远东中心局签订了合作协定,俄罗斯紧急情况部远东中心局的规格很高,形象地比喻就像整个东北的专业救助部门,是军事编制。俄罗斯的所有自然灾害、事故救援等都是紧急情况部负责。我们的专业设备目前只有船舶、车辆,紧急情况部自己配备飞机,在2009、2011年我们与俄罗斯紧急情况部(阿穆尔州紧急情况总局)共同组织的界江联合演习中,俄方出动了直升机,救助遇险船员,出动了别——200飞机,进行空中灭火,对观摩演习的中方触动很大,与这个层面的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係,对于水上搜救事业的发展,其作用是不言自明的。我们进行的这些努力,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界江一旦出现险情,通过双方沟通,可以及时有效地开展联合搜救。
记者:水上遇险后,以及其他民众发现有遇险船舶和人员后,如何报警?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副主任、黑龙江海事局局长王俊波:
水上遇险报警电话是12395,意思是“123救我”或“要岸上救我”,非常希望各相关单位及个人都能牢记这个号码。虽然专设水上遇险报警号码,但是在各市(地)设定12395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可以把110报警和12395报警联合起来,打110报警会马上转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相关报导

记者24日从哈尔滨市海事局获悉,《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内河流域首个水上搜寻救援条例。依据《条例》,水上搜寻救助应当优先救助人命,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据了解,我省及哈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长期遵循“约定俗成”的工作方式,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新实施的《条例》规定,水上搜寻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黑龙江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将保持24小时值班。
24日,哈尔滨海事局、哈市水上公安分局联合举办水上搜救演习,在防洪纪念塔附近江面完成人员落水搜寻施救等训练科目。哈尔滨海事局提示市民,发现或获悉江上险情后,应立即拨打全省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使救援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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