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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章程

2020-09-24 08:49:24 暂无评论 百科

安徽医科大学章程

《安徽医科大学章程》制定工作自2013年4月正式开始,历时两年多。章程制定期间共收到学校各代表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和归,形成《章程》(草案)。

《安徽医科大学章程》于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9月1日批覆、生效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总则,举办者与学校,教职工,学生,内部治理结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附属医院,经费、资产和后勤,外部关係,标识,附则等12章,共86条,9500余字。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医科大学章程
  • 核准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 评议机构:安徽省教育厅常务会议
  • 发布文号:皖教秘〔2015〕419号
  • 审核发布时间:2015年8月28日 
  • 核准时间:2015年9月1日

制定过程

2013年4月,《安徽医科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启动,学校成立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领导组组长,制定了章程编制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4年6月,章程制定工作开始进入徵求意见环节。9月,学校将章程草案的徵求意见稿公布在教育电子政务平台上,面向全校师生徵求意见。9月29日,《安徽医科大学章程》在安徽医科大学第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并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10月21日,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最终审定了《章程(草案)》,并同意将《章程(草案)》上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2015年9月1日,安徽省教育厅签发皖教秘〔2015〕422号,对《安徽医科大学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皖教秘〔2015〕422号
安徽医科大学:
你校报请核准的《安徽医科大学章程》,经安徽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核准。
本批覆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并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準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日

章程内容

序言

安徽医科大学前身是1926年创建于上海的私立东南医科大学,1930年改称东南医学院,1949年底回响中共中央华东局“面向农村,走向内地”的号召,内迁安徽怀远,成为安徽省第一所高等医科院校。1951年由私立改为公立,1952 年迁至安徽省省会合肥,更名为安徽医学院,1996年更名为安徽医科大学。
学校秉持“好学力行,造就良医”的校训,弘扬“爱国爱民,献身人类健康”的光荣传统,坚持“兴国、奉献、仁爱”的育人理念,践行“求真、求精、求新”的学风,追求真理,矢志创新,立德树人,服务社会,传承文明,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範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医科大学,简称“安医大”,英文名称为Anhu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AHM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81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以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以医学为主,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医科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医科大学,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开放合作战略。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富有人文情怀,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教育厅主管,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画生育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範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高水平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办学结构、层次和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制定招生方案;
(二)依法自主设定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画,开展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以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和卫生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範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己任;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以及劳动契约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任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海外特聘教授、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工作和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契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职工,除遵守上述各项规定,还应遵守医院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以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以及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并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範,恪守医学生誓言,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以及相关费用;
(五)爱护併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机制,全面服务学生的成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国内其他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适用本章规定的相应条款内容。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最佳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範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民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係,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画。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画。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定,接受社会捐赠。
(九)研究直属附属医院发展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民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谘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由校长聘任。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以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二)评定重要学术标準和学术成果;
(三)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委託,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六)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谘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谘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谘询意见和建议。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民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定工会、共青团等民众组织。各民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以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定、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定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档案、出版、网路信息、医疗保健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定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定约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学院以及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系、部和科研院(所、中心)等机构。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变更、合併、撤销学科系(教研室)、院级研究机构、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範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範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机构设定和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谘询等职权,接受上级学术委员会或相应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的需求,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学校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校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权利和义务关係由相关合作协定加以规定。

第七章 直属附属医院

第五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二级教学机构,实行临床医学院与直属附属医院的“院院合一”管理体制,承担着培养医学人才的重要职能,直接隶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直属附属医院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承担学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学生管理等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应坚持公益性办院方向,强化内涵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切实为教学和医疗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实施年度绩效目标管理,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实施定期考核,对医院重大医教研活动提供指导。
第六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设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六十二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应加强交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规範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範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成立预(决)算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管用结合、互相制约”的资产管理体制,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实施产权管理。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资产在学校备案,接受学校监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处置等日常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最佳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各类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智慧财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高校后勤改革的社会化方向,建立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三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足地方,面向全国,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培养和合作办学;与海外高校、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係,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定教育基金会,积极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安徽医科大学校友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繫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扩展社会资源。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章 标识

第七十七条 安徽医科大学校歌
第七十八条 校徽为两个同心圆。内圆中为“迎客松”、“蛇杖”图样和数字“1926”。“迎客松”是安徽省的象徵,“蛇杖”是医学的标誌,“1926”是学校创建年份。外圆上方为中文“安徽医科大学”字样,下方为英文“ANHUI MEDICAL UNIVERSITY”字样。颜色为绿色(安徽医科大学标準色C100 M0 Y100 K40)。
第七十九条 校旗为长方形,由绿色和白色构成。上下各有一条绿带,上窄下宽,象徵淮河与长江,中央是校徽和中英文校名,规格为288CM×192CM。
第八十条 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网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校长提议,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和管理的总纲领,自其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之相牴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批覆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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