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专门委员会是根据中共十三大提出的人民政协要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1988年4月12日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作出撤销工作组设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1988年6月9日全国政协七届二次常委会议决定设定14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委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原则,单独或联合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其办事机构是全国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专门委员会的设定和变动,由常委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专门委员会根据每年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画,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